索引号 |
002482947/2009-15409 |
主题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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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09-07-30 |
文号 |
浙安监管危化〔2009〕128号 |
文件登记号 |
ZJSP34—2009—0011 |
体裁分类 |
批复 |
有效性 |
废止 |
(废止)关于化工过程回收利用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许可问题的批复(浙安监管危化〔2009〕128号)
发布日期:2013-03-14 00:00
来源:原浙江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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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转报上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明确非医药化工类项目溶剂回收相关行政许可问题的请示》(绍市安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总局已将用作化学反应溶剂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套用列入危险化学品生产范畴,对这类企业实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省局转发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275号文时提出相关贯彻意见,明确溶剂回收装置已投用项目、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的安全许可要求,请你局按浙安监管危化〔2007〕187号文件执行。
二、尽管各国对化工行业的分类方法不尽相同,但其行业类别范围基本相似,其中对精细化工大体分为医药、农药、染料、涂料、颜料、信息技术用化学品(包括感光材料、磁记录材料等)、化学试剂和高纯物质、食品添加剂等十四个门类。以上化工项目(主要是精细化工项目)只要涉及回收利用危险化学品的,均要按国家总局规定实施相应的安全许可。
三、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项目工艺大多依附并与主体项目密不可分,一些溶剂回收项目因主体项目工艺技术要求,单独设立溶剂回收装置(如精馏装置),对已回收的粗品溶剂进行精制后套用,其回收过程即是化工过程,也就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过程。为此,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项目范围包括自危险化学品溶剂投料至危险化学品溶剂收集回用过程(若有粗品溶剂精制的,包括精制危险化学品溶剂收集),对这些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实施安全许可。
此复。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