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947/2013-15467 |
主题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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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3-03-01 |
文号 |
浙安监管危化〔2013〕24号 |
文件登记号 |
ZJSP34-2013-0006 |
体裁分类 |
批复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安监管危化〔2013〕24号)
发布日期:2013-09-26 00:00
来源:原浙江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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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甬安监管审〔2013〕6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在国民经济行业领域中使用广泛,有关建设项目或大或小需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00号),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适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令”), 使用单位危险化学品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执行“45号令”。
二、适用“45号令”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可理解为其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化工医药生产企业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化工医药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应按照“45号令”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