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应急危化〔2020〕8号
发布日期:2020-01-13 09:59 来源:危化处 浏览次数:

各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近年来,随着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安全条件改善、“双禁”区域扩大和群众燃放习惯改变,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从全国范围看,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环节事故仍有发生。各地要始终保持高度警觉,站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把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监管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来抓,采取针对性措施,严防涉及烟花爆竹的各类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监管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零售店(点)选址布局、面积及存放限量、平面布置、建筑结构、消防电气和安全管理等具体要求,推广应用专用安全储存仓、专用可拆装板房以及视频监控预警等安全技术。要大力倡导批发企业设点连锁经营,强化批发企业与零售店(点)间的安全协同管理。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销售旺季专项监督检查。要加强对批发企业监督检查,对违反“六严禁”(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的批发企业,依法予以处罚。要加强对零售店(点)监督检查,对违反“三严禁”(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的零售店(点),依法予以处罚;对属于“两关闭”(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范畴的零售店(点),坚决关闭取缔。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行为专项检查。对抽检发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依法追究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对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烟花爆竹流通运输环节安全监管

        各地应急管理、公安部门要督促指导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从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生产企业进货,严格执行流向登记管理各项规定,规范使用《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严禁无书面合同购买、销售烟花爆竹。要加大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流向登记制度的批发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并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对流向登记不全且不能证明合法来源渠道的烟花爆竹,一律按非法烟花爆竹依法没收并销毁处置。

        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使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要将规范的《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作为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许可的材料。要依法查处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承运单位、驾驶员、押运员从事烟花爆竹运输;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反运输许可事项、未携带运输许可证、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装载、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超速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装载烟花爆竹车厢载人等行为。

        三、规范燃放和个人购买烟花爆竹行为

        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严格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审批监管,指导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安全警戒工作,确保燃放安全。同时,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科学合理制定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政策,引导有燃放意愿的人民群众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在春节、元宵节等燃放活动集中时段,要采取强化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等重点场所周边治安巡逻等多种措施,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各地应急管理、公安部门要积极推行个人实名制购买烟花爆竹等管控措施,如实记录烟花爆竹销售最终去向,严防不法分子利用烟花爆竹制造恶性事件。要督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及周边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依法查处在经营场所周边试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四、继续保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高压态势

        各地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隐患排查整治等联合执法行动,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打击力度。对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行为,要依法查处,并查清药物来源和产品销售渠道,捣毁非法生产经营经济链条。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参与非法行为的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并依照相关规定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向社会公示。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公布举报电话,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加大奖励力度,积极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请各地迅速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各级职能部门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将适时开展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专项督查检查。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