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急管理厅信访投诉举报工作规程》的通知
浙应急办〔2020〕158 号
发布日期:2020-10-21 16:24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厅信访投诉举报工作,厅办公室制定了《浙江省应急管理厅信访投诉举报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10月10日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信访投诉举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厅机关信访投诉举报工作,根据《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浙江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细则(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厅信访投诉举报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访诉分离、分类处理”的原则,注重源头预防,加强疏导教育,依法、及时化解矛盾和解决问题。  

第三条 厅信访工作责任处室设在办公室,负责信访投诉举报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应急管理系统的信访工作;

(二)负责厅机关的群众来信来访受理、接待、登记、交办、督办、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三)协调、督办上级交办及省级其他部门转来的信访事项;

(四)及时向厅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汇报信访工作情况,提出信访工作政策建议。

第四条 办公室明确一名副主任为信访工作分管负责人,并确定一名具有相应法律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负责协调办理信访工作。

第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信访工作要求,负责承办具体信访事项。

第六条  对同一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处室的,根据分管信访工作的厅领导意见,确定牵头处室,其它相关处室协同配合。

第七条  办公室应对各类来信、来电、来访及网上咨询投诉等做统一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信访人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反映的主要问题等。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按照以下程序分类办理:

(一)属于我厅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包括上级转交和同级移交的),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呈分管领导批示后,交承办处室或有关市、县级应急管理局具体办理;

(二)对非我厅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投诉举报事项,上传导入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或转交其他省级相关部门办理;

(三)涉及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按照厅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四)应纳入其它法定途径的,按照其它法定途径处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但应向信访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表达反映的相关途径:

(一)越级信访事项;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四)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要求而再次信访的;

(五)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

(六)对已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

第九条 对已经按规定办理并经过复核终结的来信、已回复的重复来信、内容不清的来信,按存信处理,不予办理。

第十条  信访事项原则上均应录入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并通过平台办理完成。

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自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流转,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作出简单答复。

按照普通程序办理的,自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流转,5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信访事项厅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办结后,办公室应将信访原件、领导批示和办理结果一并统一留存,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规予以处理:

(一)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不予受理或者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未按规定告知信访人办理结果的;

(三)未经提出举报、投诉的信访人同意,公开、泄露其姓名、材料内容和其它有关情况的;

(四)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矛盾激化和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