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应急指挥〔2020〕172号
发布日期:2020-11-27 10:53 来源:应急指挥中心 浏览次数:

省消防救援总队、厅机关各处室:

为了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规范专家使用和管理,保障专家有效开展工作,特制定《浙江省省级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11月27日


浙江省省级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工作中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应急管理专家的管理,保障专家有效开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应急管理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并入选省应急管理厅专家库的专家。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是浙江省省级应急管理专家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省应急管理厅建立省级应急管理专家库,分水旱灾害、台风、雨雪冰冻等气象灾害,地震、地质灾害,灾情管理、物资管理和防灾减灾,森林防灭火,工矿商贸,危化品管理,火灾,应急指挥,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安全评估评价检测,应急装备和技术,建设,交通等若干专业组。应急管理专家所属组别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四条 省级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行业标准实事求是开展专家活动,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五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学术道德,热心应急管理事业;

(二)熟悉本行业领域及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

(三)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资历,在所在专业领域10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应急管理专家组组织的相关活动;

(五)优先吸纳专业技术娴熟,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及事故、灾害等救援现场经验的专家。

第六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由省应急管理厅发布遴选专家信息;

(二)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应急管理局、中央直属和省属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应急管理厅;

(三)省应急管理厅对推荐专家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四)经省应急管理厅审核批准后的专家,经公告公示后无异议的,颁发专家聘书。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期间可进行增补和调整,任期届满自动解聘,续聘由省应急管理厅办理有关手续。专家任期内接受省应急管理厅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专家基本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查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

(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自然灾害隐患,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反映的权利;

(三)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独立自主做出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四)受委派参加与本人专业对口的应急管理工作,有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参加相关会议和培训,对应急管理工作和专家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家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和工作纪律,接受聘任单位管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委派工作的任务;

(二)遇有突发事件和其它紧急情况,有接受省应急管理厅委派,按时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三)依照程序,按时开展和完成委派任务,敢于坚持原则,如实反映情况,向委派单位提供具有法律责任的书面意见;

(四)遵守专家回避制度,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服务活动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五)为应急管理工作献言献策,主动开展有关应急救援、事故防范、自然灾害防治等方面调查研究,提交相关调研报告或工作建议;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专家主要工作任务

(一)参与应急管理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划的制定、修订,对应急管理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论证和重大安全技术问题进行咨询服务;

(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调查评估,为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分析研判和技术支持,为事故调查、事故鉴定、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撑;

(三)参与应急管理的科研项目、评价报告评审和成果审查论证、技术鉴定等活动;

(四)参与应急管理的风险调查、专项检查、专项整治、专项督查工作;

(五)参与应急管理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和重大课题研究,参与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和学术交流合作;

(六)完成省应急管理厅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条 专家选派原则

(一)选派使用专家,应遵循“统一条件、资源共享、随机选取、利益回避”的原则;

(二)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的政策咨询、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行政许可审查、标准化达标评审、专业服务机构资质评审、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事故调查、应急救援与处置、应急指挥调度、灾情评估等活动,需聘请专家的,原则上均应从省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选派;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可增加聘请省级有关部门推荐的专业人员。

(三)选派专家应结合其擅长的领域及专业,以随机抽取为主。事故应急处置等突发情况或特殊情况需要使用专家时,专家库的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使用库外专家,库外专家原则上应当是应急管理部、外省省级专家库专家或省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库中的专家以及省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的专业人员;

(四)专家选派遵循回避原则,同一专家不得参加由不同单位组织的、同一项目、同一环节的技术评审;

(五)专家完成委派工作任务时,应做相关报备记录。

第十一条 工作保密纪律

专家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时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认真执行事故灾难调查、突发事件救援处置、项目评估评审等保密规定,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和知识产权,不得擅自透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专家解聘退出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应急管理厅可以终止专家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个人,向社会公布。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二)在实际工作中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或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接受或完成指派任务,或不参加任务培训活动连续两次以上的;

(四)未经省应急管理厅委派,擅自以省级应急管理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相关活动的;或以省级应急管理专家名义招揽相关业务和开展商业活动的;

(五)在纪律审查、监察调查中发现有不良行为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意见结论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的;

(八)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对于退出、自动终止、解聘的专家,不得再以省级应急管理专家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专家信息化管理

省应急管理厅建立全省统一的专家库系统,通过系统对入库专家实现网络化管理。专家库系统采集专家成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擅长专业领域、从业经历、技术优势等专业信息。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将本级遴选公布的专家信息按系统格式要求一并录入专家库系统。

第十四条 专家库系统应用

(一)系统用于登记、记录、查询、统计和更新专家信息、主要活动和业绩,实现专家动态管理、信息共享、资源共用;

(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登录系统按相应权限进行专家信息查询、专家抽取、评价反馈,以及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选派特定专业领域专家;

(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系统管理员,对本级专家库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维护,并确保专家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系统管理员对专家具体信息具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 专家交流培训

省应急管理厅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开展交流培训活动,开展关于应对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业务技术等方面的专题培训。

第十六条 专家专项经费

省应急管理厅编制专家费专项预算,根据专家咨询服务情况给予相应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