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安委〔2020〕5号
发布日期:2020-02-11 16:36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力确保疫情防控背景下的企业安全生产,进一步提高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即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复工复产风险研判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要将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各地要在2月15日前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全面的、有针对性的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风险研判。

        (一)再评估已复产企业的安全风险。各地要结合实际抓好“回头看”,对照第一批十大类已复工复产重点单位清单,重点对复工率较高的防护用品及原辅材料、洗涤用品、生活用纸、粮油批发、水产、农贸市场、电力、供水、环卫、客运等企业和石油、新能源、供气、污水处理等风险相对较高的已复工企业的安全现状进行再次综合评估。要深入研判突击生产和临时转产的口罩等以易燃无纺布为原材料的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和春节期间继续正常施工的之江实验室、舟山浙石化二期、文泰高速、宁波舟山港主通道、湖杭铁路、亚运保障等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施工安全,以及连续生产的石油化工企业的运行安全等风险,通过再评估找准薄弱环节,补强安全措施,继续保持现有安全运行状态。

        (二)切实抓好区域复工复产的分类指导。各地要根据疫情形势变化,从区域安全发展的全局高度,综合考虑整体安全风险。既要防止因赶工、抢工等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也要避免关键企业迟迟不复工引发的区域性产业链供求失衡等系统性安全风险;既要重视用工紧缺造成的未经培训仓促上岗等普遍性问题,也要关注因物流受阻造成的危化品胀库等特殊风险。各地要注重吸纳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参与研究和推动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吸收行业管理部门、企业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重点企业等风险研判成果,分级分类梳理风险管控清单,科学制定企业复工复产方案。要因地、因时、因企区别对待,按照轻重缓急、风险高低,分时分批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确保风险受控、安全生产。

        (三)认真排查梳理复工复产企业风险点。各地要继续深化群众居家生活和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医疗救治定点医院、集中隔离观察点等重点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找准风险点,科学精准管控。要重点抓好正在和即将恢复生产企业的风险识别和排查。危化品企业要高度重视开停车、动火、检维修等特殊作业风险。矿山企业要紧盯冒顶、片帮、井下火灾、坠罐跑车、高边坡垮塌、尾矿库及堆土场垮坝等风险。食品、冶金、建材、印染等企业要高度关注涉氨泄漏、高温熔融金属遇水爆炸、粉尘爆炸、有限空间和高处坠落等事故风险。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其他重点行业领域也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和季节性风险特点,全面深入排查各类风险。各地要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指导清单。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

        各地要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受控、一企一策、属地确认”的要求,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企业复工复产的必要前提和重要保障,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对安全生产条件不到位的一律不予复工,对强行复工的一律严肃追责。

        (一)继续加强突击生产企业的安全风险管控。各地要按照1月30日省安委办的部署要求,继续加强对口罩、防护服企业的消防安全检查,特别要高度关注临时转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要强化对检测试剂生产企业密闭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确保应急逃生通道畅通;要督促生产次氯酸钠、双氧水、环氧乙烷等可用于医用及环境消毒产品的危化品企业加强装卸管理,严格落实散装作业安全管理措施。对春节期间未停工停产的供电、供气、供水、环卫、公共交通等涉及民生保障的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落实管控措施,确保持续安全运行。

        (二)继续加强居家生活和疫情防控重点场所的安全防范。各地要按照2月7日省安委办的部署要求,继续抓好居(村)民住宅小区、医疗救治定点医院、集中隔离观察点、医护人员集中住宿场所等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要对防疫重点场所全面组织开展一对一上门排查,做到所有重点场所每3天轮回服务指导1遍。各级建设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瓶装燃气使用环节、疫情防控重点场所和居(村)民住宅建筑安全的监管,确保不发生燃气燃爆和民房坍塌事故。

        (三)突出抓好重点领域复工复产安全风险管控。各级安委会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指导督促作用,推动相关部门、行业领域抓好疫情防控背景下的安全生产工作。一方面,工矿商贸领域要严格落实危化品生产企业“六个不开工”要求,通过危化品大数据平台实时监控企业复产动态,对异常情况及时进行线上预警提醒,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线下精准监管执法。矿山、冶金、食品加工、建材和印染等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前,要根据自身行业领域的特点,坚决做到“四个到位”,即风险研判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到位、安全培训教育到位、应急处置方案到位。另一方面,交通运输行业要针对返程高峰加强对“两客一危”车辆、农村客运、客运枢纽场站、桥梁隧道、轨道交通、港口客运站、水运码头等的安全检查。建筑施工领域要加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安全监管,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安全领域要持续关注高层建筑、群租房、“三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各地要结合当前正在推进的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危化品使用单位深度排查“十个一律”措施等重点工作,认真做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

        三、切实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落地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做到安全风险管控与企业复工复产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

        (一)在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中抓好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行业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安委会要重点落实“三个一、两个全覆盖和点对点”措施,即组织一次风险研判,全面摸清区域内企业复工复产的安全风险;抓紧和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复工复产工作机构进行一次工作对接,在梳理有序复工复产企业清单时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做到一个确认,各地在对复工复产企业名单进行确认时,务必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到位作为“风险受控、一企一策、属地确认”的必要条件,各地在确保安全管控要求不削弱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制定实施差别化的安全检查确认制度;各地在企业复工复产前要严格落实全覆盖、点对点的安全生产提醒制度,对高风险企业最迟须在复工复产后15日内完成全覆盖、点对点的现场指导服务。

        (二)在创新监管方式中抓好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充分利用各类大数据监管服务平台,全面推进在线审批、远程办公、数字监管,创新线上监测预警和线下靶向执法,提高监管效能。要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实行差别化风险管控措施,对安全风险较小的企业可实行承诺制,达到其他要求后可复工复产,并通过事后追溯方式严格执法;对其他企业采用“承诺+抽查”方式加强风险管控,风险较大的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高风险企业的抽查比例不低于50%。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持续深化“三服务”活动,邀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专家共同开展组团式服务,及时指导、服务、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安全生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在结合深化相关安全整治活动中抓好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深入开展去年10月以来启动的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危化品使用单位风险隐患深度排查、“三个三”(三类园区、三类企业、三类设施)风险隐患排查等各项工作,统筹抓好企业复工复产的安全生产措施落实。

        各地安委会对此次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案和意见须在2月15日前上报省安委办,方案和意见要体现针对性、量化细化和闭环管理,切忌停留在一般的号召和宏观的思路上。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的阶段性进展情况,结合其他相关安全整治工作要求,在2月底前一并归总上报省安委办。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2月11日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