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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浙应急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3-26 11:25 来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 浏览次数:

宁波海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79号修正)规定,我厅对你单位提交的年产40万吨水泥外加剂、60万吨混凝土外加剂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部分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文件、资料组织审查,并提出了审查意见。经你单位整改、审查专家组长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确认,现同意通过你单位年产40万吨水泥外加剂、60万吨混凝土外加剂项目(新建20万吨/年醇胺、20万吨/年水泥助磨剂、20万吨/年聚醚、20万吨/年聚羧酸母液和20万吨/年聚羧酸减水剂生产线)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部分安全条件审查,并提出以下建议:

一、请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

二、设计中认真研究并采纳本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条件审查专家组意见》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

本意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的,本意见书自动失效。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