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0-05-14 15:09 来源: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自然灾害 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
(2016年12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避免、减轻洪水、台风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包括次生灾害,下同)引发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特作决定如下:

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自然灾害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预警等级和预警范围,根据必要、及时的原则,依法组织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及人员,并妥善做好临时性安置工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易受自然灾害危及人员应急避险工作。

易受自然灾害危及人员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配合应急避险转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带离危险区域。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对擅自返回危险区域的人员,经劝导仍拒绝离开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带离危险区域。对妨碍应急避险转移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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