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危化品企业道路运输充装安全“铁拳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浙应急危化〔2020〕124号
发布日期:2020-07-20 17:57 来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 浏览次数:

各市应急管理局: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全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部署,为切实加强充装安全源头协同管控,全面提升充装环节本质安全水平,决定在全省范围深入开展危化品企业道路运输充装安全“铁拳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危化品企业道路运输充装安全“铁拳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彻底淘汰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充装设施,全面消除充装环节重大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充装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惩处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切实加强充装安全源头协同管控,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

二、整治范围

涉及危化品道路运输充装的危化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重点整治纳入《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的危化品和其他液化烃、高毒气体、剧毒液体等道路运输充装安全。

三、整治内容

(一)提升充装环节安全条件。将危化品道路运输装卸点、充装站、撬车位纳入全厂安全评价和设计范围,到2020年底全部完成正规设计和安全评价。完善充装环节安全设施,到2020年10月底,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充装全部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并在充装管道上设置便于操作的切断阀,到期未完成安装改造的一律停用。加强危化品泄漏检测报警,到2020年10月底,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化品充装场所全部按要求设置具备声光报警功能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探头,并将报警信号接入24小时值守的控制室。

(二)落实充装环节“五必查”。建立完善充装环节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符合要求的充装管理检查人员,厘清与运输企业管理边界,将充装环节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到2020年7月底,危化品企业全部建立危化品充装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式任命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装卸管理人员(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前,由企业安管员或充装车间技术人员)作为充装检查人员,并明确岗位职责。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完善危险货物电子运单闭环管理,实时录入充装信息,实现企业充装信息和电子运单信息互联互通。

严格落实充装环节“五必查”,即:检查运输企业(运输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运输经营证(行驶证和营运证);检查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检查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检查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检查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

坚决做到充装作业“五不充”,即:人、车、罐与证件不一致不充装,证件超出有效期不充装,所充货物与电子运单载明事项不一致不充装,所充货物与罐体适装介质不一致不充装,所充货物超过核定的最大容许限度不充装。危化品企业在充装环节“五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督促相关企业和人员立即整改到位,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第一时间报送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

(三)加强承运商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分级评定结果,到2020年底前,危化品企业(或会同运输委托单位)建立承运商择优机制,设置准入条件,实施动态管理。对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频发的运输企业要及时调整出承运商名单,对未按期进行检测检验、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较多的车辆要限制充装。

(四)提升充装环节应急能力。完善充装场所应急设施,到2020年底,在危化品充装场所按要求配置消防、应急救援设施。提升人员应急救援能力,进入厂区的驾驶员、押运员等运输从业人员全部纳入企业管理和安全培训教育范围,确保进入厂区人员掌握充装危化品理化特性和应急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站在为“重要窗口”建设提供坚实安全保障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危化品企业道路运输充装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立足本职,跨前一步,主动作为。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细化任务分工,强化推动协调,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检查整治。到7月底前,各地要完成危化品企业充装环节全覆盖式检查,重点检查人员配备情况、充装环节“五必查”落实情况和充装场所安全条件,并建立隐患清单、整改清单和违法清单、处罚清单“四张清单”。9月底前,完成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整改和处罚工作。同时,要结合三年行动,对前期工作进行“回头看”,确保重大风险排查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整改到位,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到位。

(三)严格监管执法。各地要提升执法频度,加强执法力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本部门法律法规顶格处罚。对涉及托运人、装货人、承运人等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本部门无处罚依据的情况下,及时将违法案件或线索移交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

(四)强化部门联动。危化品企业道路运输充装环节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各地要发挥安委办协调作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充装环节联合执法检查,消除监管部盲区,建立完善危化品充装安全源头协同管控机制。要配合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推进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提升充装环节本质安全水平。

各地要在2020年12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书面报省应急管理厅。联系电话:0571-81051467。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