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947/2020-1684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深化硝酸铵等危化品生产企业和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港口堆场等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
浙安委办明电〔2020〕1号
各市安委办,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化硝酸铵等危化品生产企业和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港口堆场等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迅速抓好贯彻落实:
一、强化结合,推动我省重点工作落地
要迅速将《通知》明确的深化排查治理要求与我省当前正在开展的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重点整治工作相结合,与危化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危险废物等领域安全整治三年行动等重点工作相结合,统筹推进任务措施落地。突出落实三个“全覆盖”,即在8月底前,完成涉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企业摸排检查全覆盖,实现危化品企业、物流企业、港口、库(堆)场、码头等危化品储存场所检查全覆盖,做到6月份开展的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发现问题隐患整改和“回头看”全覆盖。
二、把握重点,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一)重点范围。一是涉及硝酸铵、硝化纤维素、氯酸钾、氯酸钠、硝酸胍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二是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三是涉及硝化工艺装置的企业;四是涉及氯乙烯生产储存的企业;五是涉及烟花爆竹储存的经营企业。
(二)重点内容。一是全面查漏补缺,全面摸排第一轮检查中没有查到的港口、码头、堆放场所和化工园区等;二是全面排查风险,按照《通知》要求和我省明确的重点范围,全面排查相关企业(单位)的安全风险;三是全面查找管理短板,排查在重大危险源有效防控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加快推进,确保排查整治取得实效
本次深化排查治理从即日起至9月15日结束。各地各部门要在第一轮排查结果的基础上,迅速部署推进。各地安委办要加强协调督促,推动深化排查整治落实落地。各级军民融合、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海关、发展改革、经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并对第一轮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督促企业按照标准规范整改到位。
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实施跟踪整改,对重大隐患要落实挂牌督办。要依法严厉打击生产、储存、运输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执法。要结合今年以来危化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工作部署,推动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落实本质安全措施,提高我省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水平。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于2020年9月3日、9月10日前,分别将隐患清单(附件)以及国务院安委办《通知》要求的附件1、2、3报省安委办。联系电话:0571-81051467。
附件:全省危化品领域排查整治问题隐患清单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