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0-08-06 10:49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电子邮箱:1405830016@qq.com

电话:0571-81050447,传真:0571-8705307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79号(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邮编:310007


附件: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举报 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8月6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本办法仅适用实名举报。

第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邮政地址、网站网址、微信、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

第五条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查处和奖励工作。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

第七条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是指下列行为:

(一)对应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对应予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对应予个人罚款2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5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对应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矿产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六)其他经受理部门认定的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

第九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应急管理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应急管理部门核查属实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履行应急管理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上浮一定比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核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省应急管理厅和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依照各自的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必要时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移交或指定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办理举报事项。

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对驻省中央企业、省管企业的举报事项;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中央企业、省管企业驻本地企业以及市管企业的举报事项。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举报事项已经应急管理部门核查和处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查实后实施奖励。

第十三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受理时间最先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后续举报人不再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提供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领取。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举报人主动要求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

举报人所得奖金无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发放举报奖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

第十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条 涉及其他消防安全、森林防灭火、防汛抗旱等应急管理领域的举报奖励可参照本办法和上级部门应急管理领域相关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和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