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急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省应急管理厅决定对在浙江省从事安全评价服务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在我省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在我省开展法定安全评价业务的外省安全评价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资质保持情况。依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实地复核政务服务中全程网办的变更类即办件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核实除行政审批外有关事项变更后机构条件是否满足资质要求。
(二)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及报告质量。
1.检查安全评价机构的执业行为。根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应急规财〔2020〕7 号)相关规定,主要检查:
(1)是否按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2)是否存在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的现象;
(3)从业人员是否出租、出借资格证书;
(4)法定安全评价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从业告知;
(5)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是否符合条件及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
(6)安全评价过程控制及现场勘验资料是否齐全;
(7)安全评价程序是否违反有关规定更改或简化;
(8)安全评价报告是否按要求网上公开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9)安全评价项目资料是否全面并及时归档;
(10)是否有受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约谈或行政处罚的情况等。
2.检查安全评价报告质量。根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导则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三十条规定,主要检查:
(1)安全评价报告是否按标准要求编制;
(2)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项、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
(3)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是否存在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签名等。
三、检查方式
(一)机构自查。各机构要对照检查内容,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查立改。9月30 日前,将自查表(附件1)和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厅规划财务处和所在市应急管理局。
(二)现场检查。
1.省厅将组织专项检查组会同各市开展专项检查,抽取6家本省发证的机构、9家省外机构,对执业行为及报告质量进行检查;对本省的6家机构还要进行资质保持情况检查。
2.剩余的本省发证机构和省外机构,在省厅统筹安排下,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辖区开展执业行为和报告质量检查,全省实现对省内外机构检查全覆盖。
(三)时间安排。9月30日前,省厅确定被检查机构名单和报告项目清单,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确定专家、制定计划;11月中旬前,完成本次现场检查工作;11月20日前,各市将检查情况汇总报送到省应急管理厅规划财务处;11月底前,省厅通报整个检查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市应急管理局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检查要认真严肃,盯牢每一个检查环节,防止走过场,确保行动达到预期效果。各安全评价机构要积极配合、认真对待本次检查。
(二)加强执法检查。各市要对本辖区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机构加强管理、严格执法,坚决打击扰乱安全评价市场秩序的行为。确保违规机构受教训,其他机构受警示,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能力、质量和水平。
(三)强化技术服务。检查专家组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统一检查标准。既要深入查找问题,又要提出解决方案,强化服务意识,帮助企业提高执业水平。
(四)抓好整改落实。各市应急管理局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警告、约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措施,责成机构制定整改方案,及时跟踪对机构查出问题的整改进度,限期完成整改。
联系人:省应急管理厅规划财务处 宋琳,联系电话:0571-81051471,17767051621,邮箱:346886159@qq.com。
附件:1.安全评价机构自查表
2.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检查通知书
3.安全评价项目专项检查通知书
4.安全评价机构现场检查重点事项
5.安全评价项目抽查情况表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