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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征求《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矿山安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0-09-30 16:17 来源:安全生产基础处 浏览次数:

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落实安全生产精准监管要求,提高矿山安全监管科学化水平,有效防范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我厅组织起草了《关于矿山安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各市于10月12日前将书面反馈厅安全基础处(同时钉钉发送电子版)。

联系人:王为江,电话:0571-87055039。

附件:矿山安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矿山安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安全生产精准监管要求,提高矿山安全监管科学化水平,有效防范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并参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5〕91号)等要求,现就深入推行矿山(含尾矿库,以下同)安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矿山固有安全风险大小结合矿山企业风险管控水平,综合研判矿山安全风险大小,根据风险由低到高将矿山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针对不同类别的矿山采取不同的监管频次和要求,实行分类监管。

二、矿山固有安全风险分级

根据矿山开采安全生产风险相对较高的特点,矿山固有安全风险不设低风险等级,按照从大到小分为三个级别,即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和一般风险。具体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一)露天矿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山宜确定为重大风险:未规范实施分台阶开采,部分或者全部采用自上而下分层开采;边坡高度超过200米(含);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并且有可能导致10人(含)以上伤害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山宜确定为较大风险:边坡高度超过100米(含)不足200米;矿区运输道路相对高差大于150米(含);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并且有可能导致9人(含)以下伤害。

其他矿山为一般风险矿山。

(二)地下矿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地下矿山宜确定为重大风险:井下同期作业人数超过10人(含);“三下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

井下同期作业人数9人(含)以下的矿山宜确定为较大风险。

(三)尾矿库。

三等(含)以上尾矿库和尾矿库“头顶库”宜确定为重大风险;其他尾矿库宜确定为较大风险。

三、矿山企业风险管控水平分级

按照矿山企业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技术人员配备和技术工作开展情况、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情况,将矿山企业风险管控水平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3个等级。

(一)风险管控水平一级。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矿山企业,认定为风险管控水平一级:

1.矿山企业建立风险管控体系,运行情况良好。被评为二级标准化达标企业;或者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规范,风险管控信息化平台和日常运行情况良好。

2.技术人员配备符合要求,安全技术工作开展良好。按照要求配备专职矿山工程类技术人员;安全技术工作情况良好,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规范测绘图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按照规定对重要设备设施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监测检验;能定期开展系统安全评估和风险研判。

3.配备专职矿山类注册安全工程师开展日常安全管理。

(二)风险管控水平二级。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矿山企业,认定为风险管控水平二级:

1.矿山企业建立风险管控体系,运行情况正常。被评为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或者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规范,日常运行情况良好。

2.按照要求配备专兼职矿山工程类技术人员,安全技术工作符合有关要求,图纸齐全、图实相符。

3.配备专兼职矿山类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日常安全管理。

(三)风险管控水平三级。

不符合风险管控水平一级、二级条件的其他矿山企业。

四、矿山安全监管分类

(一)分类基本标准。

根据矿山固有安全风险大小和矿山企业风险管控水平,将矿山划分为A、B、C、D四个安全监管类别,具体判定办法见下表:

矿山监管类别判定表

矿山(尾矿库)

固有风险级别

矿山企业风险管控水平等级

监管类别

备注

一般

一级

A


二级

A

三级

B

较大

一级

A

二级

B

三级

C

重大

一级

B

二级

C

三级

D

(二)初次认定。

现有生产矿山,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认定;新建矿山,在建设工程完工以后即予认定。

(三)定期调整。

矿山企业安全监管类别认定满1年的,依据本办法标准重新进行类别认定。期间类别发生临时调整的,时间从调整后类别公布之日重新计算。

(四)动态调整。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矿山监管级别进行调整:

1.发生有亡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于发生有亡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调升1个等级,即原来监管类别A级的调整为B级,原来为B级的调整为C级,以此类推;对于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矿山,调升2个等级,即原来监管类别A级的调整为C级,原来为B级的调整为D级。

2.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或者风险管控体系建设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按照本文件的相关规定调整监管分类。

3.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需要全面停产整改的,应调整到D级。

(五)认定办法和要求。

由矿山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矿山安全监管类别认定和调整,填写《矿山企业监管类别认定(调整)表》(见附件),报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复核并公布。

初次认定或者发生动态调整情形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已认定级别的矿山期满一年的,提前10个工作日进行调整。

五、分类监管办法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自身监管力量,针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执法检查计划,落实精准监管措施。

(一)对A级企业的监管。

鼓励A级企业强化自我管理,保持良好安全生产条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其执法检查的次数每年不超过1次。

(二)对B级企业的监管。

促进B级企业积极改造提升,持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其执法检查的次数每半年1次。

(三)对C级企业的监管。

推动C级企业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改造提升计划,限期完成改造提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其执法检查的次数每季度1次,其中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不少于1次。

(四)对D级企业的监管。

督促D级企业制定全面的提升改造计划,在一年内限期完成改造提升任务,对不能按时完成提升改造任务的企业,及时依法提请关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其执法检查的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其中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不少于2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抽查。

附件

矿山企业监管类别认定(调整)表

矿山名称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联系人


电  话


矿山固有风险等级


企业风险管控水平等级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认定意见

根据《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矿山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该矿山(尾矿库)相关条件进行了审查,安全监管类别被认定(调整)为     级。

***应急管理局(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复核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属于调整的简要说明调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