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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浙江省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0-09-09 16:15 来源: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为了加快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工作部署,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yjpf@163.com;

电话:0571-81051461;传真号码:0571-8705304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79号(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

邮编:310007。


附件:浙江省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9月9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14号)等文件要求,通过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以下简称失信惩戒名单),根据失信行为程度分为重点关注名单和联合惩戒名单。

失信惩戒名单管理主要是指对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失信主体)进行失信行为认定、惩戒、信用修复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实行“谁认定、谁负责”,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直接监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工作。其他行业需要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告知、异议处理后,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将名单信息逐级上报。

第四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审核认定全省联合惩戒名单。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负责认定辖区的重点关注名单,提出拟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并将认定的重点关注名单和拟纳入联合惩戒名单的相关信息报送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可向市应急管理部门建议纳入重点关注名单、联合惩戒名单的失信主体;承担省、市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日常执法、事故调查、举报核查等途径,采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失信惩戒名单信息。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发现符合本办法规定需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的,可移交至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核实。

原则上要在对失信主体作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调查报告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需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的失信主体,完成审核、告知、异议处理、认定、报送等程序。


第二章 重点关注名单管理


第六条  失信主体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一)发生亡人或者在社会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认定负主要责任的;

(二)对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做出书面安全生产信用承诺的,或作出安全生产信用承诺后又违反承诺的;

(三)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四)12个月之内在安全生产领域累计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不执行监管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监管指令的;或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的;

(五)需要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其他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认定重点关注名单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失信主体,告知书应明确纳入名单管理的事由、依据、惩戒措施、管理期限、申诉程序等事项。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可委托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完成审核、告知、异议处理等程序性工作。

失信主体在收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可提出异议申诉,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反馈结果。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异议处理结束后向失信主体出具认定书,认定书应明确纳入名单管理的事由、依据、惩戒措施、纳入日期、管理期限等事项。异议期间不中断认定程序。

第八条  县级以上的应急管理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向社会公开曝光;

(二)向有关部门(机构、单位)发出信用监管警示,提示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注意或者采取相应措施;

(三)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执法检查频次。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

(四)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时予以重点审查;

(五)申请政府补贴、政策支持事项、优惠政策等方面,予以相应限制;

(六)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七)在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延续等相关行政审批时,予以重点审查;

(八)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九)责令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十)不授予该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领域的有关荣誉或称号;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约束措施。

第九条  重点关注名单在省市两级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名单信息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负责人姓名、纳入日期、纳入事由依据、审核决定部门。

第十条  重点关注名单的管理期限为6个月,管理期自作出认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失信主体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并提供已纠正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管理期满后自动移出。


第三章  联合惩戒名单管理

第十一条  失信主体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列入联合惩戒名单: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12个月内发生2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负主要责任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行政许可,或在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逾期未换证、被暂扣、吊销期间,或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仍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就施工建设的或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或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行政许可的;违规转让、出借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咨询服务结果、培训考试结果证明的;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四)破坏、伪造、销毁有关证据,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事故调查或安全监管监察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五)已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6个月内未进行整改或再次发生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失信行为的;

(六)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七)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八)需要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认定联合惩戒名单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失信主体,告知书应明确纳入名单管理的事由、依据、惩戒措施、管理期限以及异议申诉程序等事项。

失信主体在收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可提出异议申诉,应急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反馈结果。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异议期间不中断认定程序。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将拟纳入联合惩戒名单的相关信息报送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前,已经完成审核、告知、异议处理等程序。

第十三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通过联合惩戒名单后,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委托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向失信主体出具认定书,并完成送达。认定书应明确纳入名单管理的事由、依据、惩戒措施、管理期限以及信用修复等事项。联合惩戒名单在省级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名单信息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负责人姓名、纳入日期、纳入事由依据、审核决定部门。

第十四条  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依照《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措施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联合惩戒名单的管理期限为12个月,管理期自作出认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失信主体应在联合惩戒名单管理期满前一个月内向认定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移出,并将移出信息报送至应急管理部。移出信息向相关部门通报,同时在各级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移出信息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负责人姓名、移出日期、审核决定部门。

经应急管理部门核实,生产经营单位已经注销或实际不再经营的,自作出认定决定书之日起36个月自动移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管理期满之日起延长联合惩戒名单管理期,延期一般为12个月:

(一)失信行为未纠正;

(二)再次发生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信主体可在联合惩戒名单管理期满前向认定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一)被列入名单之日起满6个月;

(二)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三)已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因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再次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不得予以提前信用修复。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无第六条、第十一条情形之外,还应按照《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进行信用评分,可分为A类(优秀)、B类(良好)、C类(一般)、D类(重点关注)、E类(联合惩戒)五档。

A类分值区间为[950,1000]、B类分值区间为[850,950)、C类分值区间为[750,850)、D类分值区间为[600,750)、E类分值区间为[0,600)。同一事项扣分,只扣最高分,不另外扣分;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对A级和B级企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采取激励性措施。

(一)日常监管以企业自主管理为主。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适当减少对其监督检查的频次;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通过申报有关资料,免现场审查,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

(三)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四)优先参与安全生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五)优先安排安全生产政策性技术及管理交流、服务活动;

(六)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D类企业按照重点关注名单管理,E级企业按照联合惩戒名单管理。D类企业在管理期内,每年执法检查不少于2次,E类企业不少于3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发生地与其所在地不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或跨设区市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失信行为发生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报送失信各类信息的同时,应当通报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对接长三角安全生产信用通报和认定机制,逐步建立相匹配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之日起施行。《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浙安监管法规〔2016〕52号)同日废止。


附件:1.《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

          2.   重点关注名单文书

         3.   联合惩戒名单文书

         4.   信用修复文书

附件1: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0908.doc

附件2:重点关注名单文书.doc

附件3:联合惩戒名单文书.doc

附件4:信用修复文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