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警示 | 宣判!有限空间致3人死亡,车间主任获刑3年
发布日期:2021-01-12 16:10 来源:执法处 浏览次数:

2019年5月10日上午11时许,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丰满板纸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车间工人不慎掉入污水处理池,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死亡。近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俊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俊安系秦皇岛市抚宁县丰满板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满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2019年5月10日9时许,在丰满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机修工张某在加装排水管上的闸板阀过程中,违章擅自进入封闭的污水池彩钢房,后中毒坠入池内引发事故,污水处理车间工人房某、钱某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进入污水池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该事故造成张某、房某、钱某死亡。经鉴定,张某心血中检出硫化氢及甲硫醚,房某心血中检出甲硫醚,钱某心血中检出甲硫醚,分析三人生前有吸入硫化氢气体的过程,死亡原因为溺死。被告人金俊安作为丰满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员工对有限空间内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在房某、钱某进入有限空间内救人前没有及时告知佩戴防毒面具,造成房某、钱某二人因盲目施救而中毒后跌入污水池内溺亡,对事故的发生和扩大负有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金俊安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了其罪行。被告人金俊安作为丰满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司法机关综合考虑当事人自首及民事赔偿问题已和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金俊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20年部分典型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

事故通报一:7月4日10时33分,通辽新好农牧有限公司位于科尔沁区哲南农场的养殖基地在污水泵房维修过程中发生一起有限空间中毒和窒息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

事故通报二:6月13日14时23分许,浙江湖州市吴兴区美欣达印染公司工人因清洗反应池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

事故通报三:5月30日7时30分许,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所属岳罗河劳务队,在灵璧县灵城镇实施倒虹吸井作业时,1名工人进入井内模板拆除施工时晕厥,之后2名工人自发下井抢救时也发生晕厥情况,3人均重度昏迷。送医抢救无效后,3人于12时前先后死亡,初步判断为井下沼气中毒导致。

事故通报四:5月23日14时30分左右,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通报五:5月6日20时40分许,淮南市寿县绿色东方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垃圾库外墙缝隙封堵外包作业过程中,发生中毒事故,造成3人抢救无效死亡、2人受伤。

事故通报六:5月14日10时10分左右,巢湖皖维金泉实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通报七:5月5日9时30分左右,湖北一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雇请2名工人,在项目现场,从事清孔作业时发生窒息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通报八:5月1日上午11时许,安徽芜湖市繁昌县经济开发区纬五路与经三路交叉口,上海潜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污水管网维修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

事故通报九:4月23日15时许,湖北随州市高新区湖北正大有限公司在组织对污水沟进行清淤作业时发生事故,导致3人死亡。

事故通报十:4月17日6时30分,福建南平市延平区南平中农绿竹环保纤维有限公司在组织清理废水池过程中,1人倒在废水池中,另外2人施救不当相继倒在废水池中,造成3人死亡。

未按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将面临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二十九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第三十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