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急救援航空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浙应急救援〔2021〕3号
发布日期:2021-01-14 18:40 来源:应急救援和预案管理处 浏览次数:

省级有关单位:

按照《浙江省应急救援航空体系建设方案》(浙应急〔2020〕85号)精神,现将浙江省应急救援航空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月11日


浙江省应急救援航空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应急救援航空体系建设,加强对航空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应急救援工作效率,建立浙江省应急救援航空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省政府领导下,共同研究解决应急救援航空体系建设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统筹推进应急救援航空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设计、建设、实施等工作;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航空应急救援监管的工作建议;协调解决应急救援指挥联动、机制协同和监督指导等应急救援航空体系建设问题。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海事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民航浙江空管分局、省机场集团等1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省应急管理厅为牵头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厅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见附件)。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处级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根据安排,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根据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邀请有关市(县)、其他部门(单位)以及相关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重大事项按程序向省政府报告。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应急救援航空体系建设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航空应急救援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附件:浙江省应急救援航空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浙江省应急救援航空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名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