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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浙江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10-22 17:11 来源:应急救援和预案管理处 浏览次数: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浙江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本文拟由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应急救援和预案管理处。

电子邮箱:546004927@qq.com

联系电话:0571-81051450

传真:0571-87053080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79号省应急管理厅应急救援和预案管理处

邮编:310007

附件:浙江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0月22日



浙江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以下简称应急救援行动)中调动队伍和征用物资的补偿机制,保障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行动是指,由防汛抗旱、减灾、森林防火、地震、安全生产等指挥部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灾害事故抢险救援行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是指,根据国家部委指令及由应急管理部门或有关指挥部牵头调动,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省内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省外应急救援队伍仅指受我省邀请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应急救援行动过程中征用非政府层面所储备的各类物资和装备。

第五条  应急救援补偿坚持“属地为主、依法依规、统一归口、适当补偿”的原则。

第六条  县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工作,补偿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救灾资金等予以保障或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


第二章  补偿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  补偿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应急管理部门或有关指挥部牵头调动参加省内应急救援行动的省内应急救援队伍;

(二)根据国家部委指令参加省外应急救援行动的省内应急救援队伍;

(三)应急管理部门或有关指挥部协调参加浙江省应急救援行动的省外应急救援队伍;

(四)在相关应急救援行动中拥有被征用应急物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省内外应急救援队伍已有政府财政资金补助的,原则上不再列入财政资金补偿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补偿费用主要包括误工费、设备(车辆)租赁费、耗材费、车辆通行费、住宿费等。如发生不可预见事件能够准确核定实际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算;不能核定实际发生金额的,参考相关行业标准或市场价格确定。密闭空间作业、潜水作业等极度高危、高难抢险救援按照行业协会指导意见的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可通过第三方评估确定。

第九条 征用物资存在损毁或灭失的,补偿费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经维修能够恢复使用功能的,补偿金额应当在保险理赔后,按照必要维修费用支出等因素确定;

(二)无法维修或者经维修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灭失或者维修费用超过其毁损前价值的,补偿金额应当在扣除保险理赔后,综合考虑财产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净残值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十条  应急救援行动按下列情形,由相应单位或应急管理部门予以补偿:

(一)救援生产安全事故,原则上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补偿,无事故责任单位或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补偿的,由归口事故发生地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承担补偿;

(二)救援自然灾害,由归口灾害发生地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承担补偿;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行动,须持应急管理部门或有关指挥部下达的《浙江省应急救援队伍调动通知书》(见附件1)。情况紧急,可以通过电话、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发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后,当日须填写《浙江省应急救援队伍完成任务日清单》(见附件2),由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或有关指挥部确认。

需要征用物资的,征用单位应当开具《浙江省应急物资征用凭证》(见附件6)。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向征用单位交付被征用的物资,并按照需要,协助安排必要的操作、保障等人员,接受征用单位的统一管理和调遣。因情况紧急,无法当场开具征用凭证的,征用单位可先实施征用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因无法将征用凭证送达被征用单位、个人的,或者无法确定应急物资权属的,征用单位应当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媒体上公告相关事宜,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日。

第十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在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30日内,向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救援补偿书面申请(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附加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附件原件和补偿金额测算表,申请表见附件3)及其它支撑资料(须由经办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签字)。如有救援人员在救援中出现伤病,补偿申请可延长30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补偿申请30日内完成审核,支付金额超过50万元的,应组织第三方进行评估。

审核工作完成后,补偿资金按下列情形实施支付:

(一)由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承担补偿的,10日内支付补偿费;

(二)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补偿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复核后,10日内支付补偿费;

(三)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补偿的,事故责任单位确认后,10日内支付补偿费。如事故责任单位有异议,由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责任单位、调度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征用单位应当在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10日内,将应急物资返还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并出具《浙江省征用应急物资使用情况确认凭证》(见附件7)。经公告后,仍无法确定应急物资权属的,应急物资暂时由征用单位处置保管,并做好记录。

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自收到使用情况确认凭证或者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用单位提交补偿申请,包括申请表、征用凭证、使用情况确认凭证、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对于物资的权属证明、物资毁损或者灭失情况、投保及理赔情况、补偿金额及计算依据等。

收到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补偿相关书面材料后,征用单位应当会同承担补偿单位在30日内对补偿金额予以审核。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经确认后,征用单位、承担补偿单位和被征用单位或个人签订应急物资征用补偿协议。有关承担补偿单位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支付补偿费。

第十四条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在补偿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材料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和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调动、征用单位对装备(车辆)数量、工作时间、补偿金额等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

补偿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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