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规范全省应急管理标识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应急救援〔2021〕21号
发布日期:2021-02-20 15:46 来源:应急救援和预案管理处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为了规范我省应急管理标识的使用管理,维护全省应急管理系统良好形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管理原则

应急管理标识,是指在全省各类航空器、交通工具、应急救援装备和其它设施设备等使用“浙江应急”及设区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地名加“应急”组成的标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应急管理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指导全省应急管理系统规范应急管理标识使用管理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标识使用管理工作。

二、加强规范管理

未经省厅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在航空器、交通工具、应急救援装备和其它设施设备等喷涂、粘贴“浙江应急”标识,确需使用“浙江应急”标识应经省应急管理厅批准。

(一)省级租赁的应急救援航空器在租赁期内、省级应急救援队伍自有应急救援车辆(不含指挥和其它载人车辆)喷涂、粘贴“浙江应急”标识,由省应急管理厅统一审定。

(二)临时征调参与省域内应急救援工作的航空器、交通工具、应急救援装备和其它设施设备等,确需喷涂、粘贴“浙江应急”标识的,需报省应急管理厅同意,在任务结束后要及时清除“浙江应急”标识。

(三)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指导所属单位及合作单位规范使用应急管理标识,明确使用时机、场合和注意事项等。凡喷涂、粘贴有应急管理标识的航空器、交通工具、应急救援装备和其它设施设备等,不得从事与应急管理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通用航空公司在承接商务活动时,不得以应急救援名义申请飞行计划。督促参与我省航空应急救援的航空公司要加强内部规范管理,切实维护我省航空应急救援的秩序,为我省航空应急救援高效、安全、规范运行发挥应有作用。

三、严格监督检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本系统内应急管理标识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协调联动,严肃查处盗用、冒用应急管理标识从事违法活动以及使用、变相使用应急管理标识进行营利、商业宣传等行为。加强对相关舆情信息的实时监测,及时发现敏感信息,适时采取网络回应、新闻发布等措施予以澄清。在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及时与省应急管理厅应急救援处沟通联系。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