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做好道路交通事故航空应急救援工作的通知
浙应急救援〔2021〕22号
发布日期:2021-02-23 15:48 来源:应急救援和预案管理处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局:

为加强部门联动,充分发挥直升机应急救援优势,提升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效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现就做好道路交通事故航空应急救援工作通知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航空救援主要场景

根据道路交通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下列情形可申请航空救援: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造成单向道路严重拥堵达5公里以上,并可能造成进一步影响和损失,需派交警人员及时进行空中引导。

(二)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大出血、昏迷、多处骨折、颅骨损伤、大面积烧伤、中毒等危重伤员,预判通过地面救援力量无法在1小时内开展紧急医疗救治,需直升机救援转运。

(三)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危重伤员,经当地医疗机构紧急救治后无法有效控制伤情,或者就近医疗机构不具备救治能力,或者危重伤员人数超出当地医疗机构救治能力,需要快速送往医疗救治能力更强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四)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地面交通受阻,需通过空运、空投、机降索降等手段向现场快速(1小时内)投送指挥人员、专家、医护人员、救援队伍、相关装备器材及救灾物资。

(五)重大节日期间高速道路巡视,需派专业人员登机进行现场监测。

(六)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演练。

(七)其他经省应急管理厅或省公安厅认定需调用直升机的情形。

二、直升机调度使用程序

公安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后,按照全省航空(应急、警航)布局的各点,科学统筹,合理调配力量。根据事故报告情况或现场勘查情况,研判需调度直升机开展应急救援的,按下列程序申请调度。

(一)研判。经研判,符合直升机应急救援调度场景的,公安交警向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负责人口头汇报。

(二)申请。现场指挥部或现场负责人认为有必要调度直升机的,报经县级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省公安厅情指中心通过短信、微信、钉钉等通讯工具直接向省应急管理厅指挥中心发送航空应急救援需求(包括事发时间、地点、经纬度、伤亡情况、主要救援任务、所需装备、接收医院、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也可协调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向省应急管理厅指挥中心申报航空应急救援需求。省应急管理厅应急指挥中心值班电话:0571-87053080,值班手机:13588711788,值班钉钉号:应急航空救援省厅值班2。

(三)审核。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申请后,立即与事发现场联系,核实调机需求。经研判,确需调用直升机的,视区域立即通知相应备勤基地或协调省、市警航队做好空域申请和适航确认。

(四)调度。如空域申请获得批准且天气、飞机、机组适航,由省应急管理厅立即下达调度指令或协调警航。直升机调度审批手续由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同时补报。

(五)救援。备勤基地接到救援指令后,立即组织机组和航空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备勤基地、机组、现场任务人员随时和省应急管理厅应急指挥中心保持通讯畅通,主动报告任务执行情况,接受指挥员的指挥。

(六)结束。机组完成任务返航后,备勤基地应及时组织开展救援评估总结。

三、相关工作要求

航空应急救援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各级应急管理、公安部门要协同做好以下工作:加强应急救援和道路交通指挥中心之间的协同联动,建立事故信息交流机制,第一时间通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全面掌握事发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航空应急救援需求;与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报告事发点坐标、净空条件、天气状况、临时起降点的相关情况;负责临时起降点的场地清理、周边安全管理、起降场净空维持及外围人车管制等事项,落实标识、引导等工作;组织地面救援队伍、车辆做好人员转移、物资装备投放等接应工作;负责提供航空救援飞机在作业地的交通、食宿等地面保障并承担相应费用。


附件:道路交通事故申请调度直升机程序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公安厅

                                     2021年2月9日

道路交通事故申请调度直升机程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