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安委办〔2021〕14号
发布日期:2021-03-04 08:17 来源:安全生产基础处 浏览次数: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压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地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切实抓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以务实作风,动真碰硬,督促矿山企业抓好“六严禁、三严格”整改措施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近期全国多起矿山事故教训,立即行动起来,对所有生产系统、工艺设备、外包工程、违规动火作业、民爆物品等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条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不漏项、全覆盖。

二、突出重点,确保重大风险有效管控。重点抓好关闭矿、停产矿、技改矿、基建矿、生产矿、单班下井10人以上地下矿山、200米以上的高边坡露天矿山、尾矿库等,突出地下矿山中毒窒息、火灾、冒顶片帮、尾矿库溃坝及炸药爆炸等重大风险管控,强化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确保重大风险有效管控。

三、强化执法,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各地要结合《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浙应急基础〔2021〕7号)的要求,高标准、严要求,全面开展矿山安全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民爆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和矿山建设、生产、工程采矿以及矿山外包工程管理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执法惩罚力度,落实隐患整改闭环管理,确保查出的隐患整改落实到位,确保矿山生产安全,坚决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各地贯彻落实紧急通知情况,请及时通过浙政钉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安全基础处。联系人:王为江,电话:0571-87055039。

安委办〔2021〕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