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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7-04 00:00 来源: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安全评价管理工作,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现将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切实把握住“安全评价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依法对安评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安监部门及其公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本地区的安全评价工作设置地方保护,已经实施的要立即予以改正。
    二、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努力规范自身评价行为,切实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加强对本单位安全评价人员的管理,防止安全评价人员的违法违纪和对被评价单位姑息迁就的行为;严格控制安全评价程序的履行,对安全评价的各个环节都应存有详实的纪录资料,并认真做好归档工作;依据各安全评价导则和企业实际情况认真编制安全评价报告,严禁抄袭、剽窃和故意为企业隐瞒安全隐患;注意做好人才的培养和充实工作,提高安全评价的技术水平。
    我局将于今年下半年组织对全省安全评价机构的年审和安全评价报告的抽查工作,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准备。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内部管理混乱、评价报告质量低下和恶意扰乱安全评价市场秩序的评价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通报全省。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安全评价机构将依法吊销其安全评价资质。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