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947/2019-1258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9-11 00:00 来源: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依法履行职能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促进社会稳定、实现和谐发展高度来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履行好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职能。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履行职能的本领。重点学习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下简称《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06〕7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熟悉并掌握有关易制毒化学品专业知识,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二、迅速行动,认真做好许可备案工作
    一是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抓紧开展对本辖区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情况的调查,摸清需要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和需要备案企业底数。二是抓好培训考核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谁发证、谁培训”的原则,分级分期分批组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培训,技术、管理、销售的负责人员应按《2006年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知识考核大纲》进行培训考核。对备案单位的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培训由市、县安监部门分级组织落实。三是依法做好许可备案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积极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有关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按照我局《实施办法》规定格式执行。对在《条例》施行前已获得公安、经贸部门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重新申请许可备案时,可适当简化有关手续。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之前,一律不准许可备案。四是做好信息公布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及时将许可备案工作情况在网上公布,有条件的地区可率先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建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备案情况的基本数据库,为全省数据联网做好准备工作。
    三、明确责任,落实并执行好年度报表制度
    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抓好基础管理,认真执行年度报表制度,督促企业在每年3月31日前,如实填写《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按《条例》规定时间要求逐级上报省安监局。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安监局于9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2005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报送我局危化处。
    (二)根据《办法》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等4类证件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印制。我局已统一购买该4种证件,请各市安监局到省安监局危化处领取。4种证件的具体填写内容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等4种证件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89号)规定的填写说明执行。

    附件:1.关于启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等4种证件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证件式样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二○○六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