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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9-18 00:00 来源: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全省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换证工作
    自2005年4月我省安监部门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以来,全省共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110家,其中,82家企业因没有建成A3级仓库或注册资金不足200万元而只获准一年期临时许可证。目前,该部分企业的许可证即将到期。为了保证企业能正常开展批发经营业务,我局根据实际情况,同意将临时许可证有效期延期到2007年3月底。请各市安监局通知辖区内企业及时到省局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对部分批发经营企业因土地审批、选址等原因难以落实A3级仓库建设等问题,省局不作强制要求,在作出保证不经营A级烟花爆竹产品承诺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近期出台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的要求,可以直接换发两年期经营(批发)许可证。对这部分企业,在今后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超许可范围经营A级烟花爆竹产品的,将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已经在建A3级仓库或已落实选址的企业,要加快仓库建设步伐,确保在2007年3月底以前建成投入使用。各级安监部门要重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换证工作,指导企业做好换证工作。
    为确保换证工作规范有序,本次换证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由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提交换证申请报告,报告中要写明当时只取得一年有效期许可证的原因和现阶段工作开展及整改的情况;经县(市、区)、市两级安监部门确认盖章后送省安监局办事大厅4号窗口受理。对A3仓库已经建成并经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合格企业的换证工作,按照首次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程序执行。
    二、认真布置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调查
    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稳步退出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除生产规模较大、产品质量好、工艺设备先进、管理规范、以出口业务为主导且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可予以保留7-10家外,其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到2008年实现全面退出。《指导意见》下发以来,各地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和安全评估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指导生产企业稳步退出。部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已通过生产转经营等方式实现稳步退出。为进一步理清我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现状,请各市安监局尽快布置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调查工作,认真填写调查表(附件),调查表请于2006年9月30日前报送省局危化处。
    三、加强监督检查,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即将到来,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安全。一是重点检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超能力、超许可范围、超药量、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四超”现象,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的现象,对存在以上三类现象的生产企业,当地安监部门要立即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甚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重点检查退出生产领域企业的善后管理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做好退出生产领域和生产转批发经营企业的关闭工作。妥善处理库存的黑火药及其他烟花爆竹原材料,吸取2002年以来我省关闭企业出现的私存乱放、连续引发数起重大伤亡事故教训,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对生产转经营企业在上报经营(批发)定点资格时,应收回有关证照。一旦确定经营资格,应立即停止生产,并进入关闭程序。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已经转为经营(批发)企业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2006年9月20日前将安全生产许可证送达省局危化处,同时将关闭企业名单抄告同级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三是要加大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监督执法和检查力度。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超许可范围违规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附件: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调查表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