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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9-05 00:00 来源: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54号)要求,现将《浙江省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
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54号)要求,现制定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加大对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的查处力度,鼓励和支持安全型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的科研和推广应用为重点,采取“源头管理、过程监督、疏堵结合”的方法,严格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规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遏制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现象,提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实现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全省安全生产事故三个“零增长”。
    二、主要措施及要求
    (一)以建立氯酸钾销售、购买和使用登记制度为重点,加强对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实现源头管理
    1.全省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严格的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不得向不能证明用途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氯酸钾。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销售氯酸钾时,必须查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验明其烟花爆竹产品许可范围中是否有烟雾类、摩擦类产品,并单独详细记录销售对象、时间、数量等有关事项,留存采购企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氯酸钾流向登记档案留存三年备查。
    2.生产烟雾类、摩擦类产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购买氯酸钾时,应向销售单位出示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配合销售单位做好氯酸钾流向登记工作;购买的氯酸钾不得转卖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3.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治理“2006行动”,积极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尽快掌握本辖区氯酸钾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基本情况,指导、督促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并完善流向登记制度。强化对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氯酸钾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逐步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监管机制。
    (二)以组织对烟花爆竹生产用药物(以下简称“烟花爆竹药物”)进行安全检测为重点,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实现过程监督
    1.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要建立严格的氯酸钾购买、使用登记和储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购买、使用档案,如实记录购买、使用情况,并留存三年备查。同时,要将氯酸钾购买、使用和储存情况定期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2.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要检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是否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超能力、超药量组织生产,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组织生产,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对存在上述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严厉处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要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必要时,依托有烟花爆竹安全检测资质的机构,以日常巡检、定期和不定期抽检等多种形式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逐步建立并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在专项治理期间,重点检验产品中是否违规使用了氯酸钾。发现违规使用氯酸钾的,要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
    (三)以提高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为重点,加强氯酸钾替代药物和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实现疏堵结合
    在使用高氯酸钾的同时,要积极鼓励和支持有关科研机构为开展氯酸钾替代药物和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应用,对成熟的科研成果要加大推广应用的力度。对已经科技部门技术鉴定的氯酸钾替代药物,如“芳香环保安全型”、“华安一号”等药物,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加大宣传、推广应用力度,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通过氯酸钾替代药物以及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为全面提高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全面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提供有力的基础保障。
    三、进度安排
    专项治理时间是2006年9月至2007年2月中旬,分三个阶段展开:
    (一)第一阶段(2006-年9月到10月中旬),制定实施方案、组织部署、宣传动员。具体工作:
    1.根据要求,省安监局和省质监局成立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日常协调工作由省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危化处)负责。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逐级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计划,深入宣传,认真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各地的实施方案于2006年9月20日前分别报送省安监局(危化处)和省质监局(监督处)。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较多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密切配合,确保专项治理各项工作的落实。
    2.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自2006年9月1日起必须建立完整的氯酸钾购买、使用档案。
    (二)第二阶段(2006年10月中旬至2007年1月),组织对烟花爆竹药物和产品的抽查检测,开展集中治理工作。具体工作:
    1.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对氯酸钾以及高氯酸钾、氯酸钾替代药物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填写附件1—5),并根据调查摸底掌握的情况,指导、督促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立、实施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和购买、使用登记制度。并请于9月30日前将调查表报送省安监局(危化处)。
    2.全面组织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省安监局在必要时将组织或委托有关检测检验机构对烟花爆竹药物进行抽检;做好迎接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检测机构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抽检的准备。
    3.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安全监管部门配合,开展以检验烟花爆竹产品中是否违规使用了氯酸钾为重点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抽查产品时,重点从销售市场上抽取样品。
    4.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的流向登记档案和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购买、使用登记档案进行检查。
    (三)第三阶段(2007年2月中旬),全面总结、完善制度。具体工作:
    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进一步完善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机制,建立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长效机制。总结时要注意归纳整理切实有效的方法、手段和措施。总结报告于2007年2月15日前报送省安监局和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和省质监局将组织一次抽查。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提高对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合执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的,要坚决从严查处。
    (一)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建立流向登记制度或购买、使用登记制度,不如实记录销售购买、使用等事项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二)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违规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销售氯酸钾的,视为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行为,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给予没收违法销售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没收氯酸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造成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2006年9月1日以后仍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发现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要倒查氯酸钾来源,查清来源和渠道,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各地在专项治理过程中,要及时公布烟花爆竹药物和产品的检测检验情况,定期通报对违规单位的处罚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附件:1. 氯酸钾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2. 氯酸钾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流向基本情况调查表
          3. 高氯酸钾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4. 氯酸钾替代药物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5. 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产品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