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947/2019-1284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上海市浦三路油气加注站液化气储罐“11·24”爆炸事故的通报

发布日期:2007-12-07 00:00 来源: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部属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上海市浦三路油气加注站液化气储罐“11·24”爆炸事故的通报报》(安监总危化〔2007〕248号 )(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和我局近期印发的《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油库加油站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201号 )(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吸取11·24”爆炸事故教训,立即开展一次油库、加油站安全专项检查。各单位要吸取“11·24”爆炸事故血的教训,结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立即组织对所辖油库站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设施设备安全状况,检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现场安全管理、安全基础资料、安全制度执行及从业人员培训等情况。对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要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加大整改资金的投入,确保各类事故隐患能在第一时间得以消除,确保油库站安全万无一失。
  二、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规定,加强油库、加油站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并按《通报》要求督促所辖油库站加强建设和检维修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承包商和分包商的管理,防止层层转包,以包代管,严禁将施工任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队伍管理,坚决禁用无资质、无编号、无能力的“三无”施工队伍和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三、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制度,及时做好取证换证工作。要按照《通报》和《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制度。严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油库、加油站业务。许可证到期后需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提前做好换证准备,及时换证,不得逾期经营。凡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到期后未办妥换证手续的,一律停止营业,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请将检查情况于12月20日前(部属有关企业在12月15日前)书面报省局危化处。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