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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遏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08 00:00
来源: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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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遏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07〕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自2007年10月下旬以来,全国已连续发生12起较大以上的烟花爆竹事故,造成86人死亡。当前正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各地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事故发生。一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烟花爆竹非法活动比较突出的地区,要明确落实县、乡两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二是要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地区要建立和完善驻厂安监员制度,由县或乡(镇)选派合适人员担任驻厂安监员,落实基层的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企业依法安全生产。三是要依法加强部门监管,落实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工商等部门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二、积极开展联合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各地要从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清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以及打非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积极行动起来,按照《浙江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方案》(浙安委办〔2007〕16号)要求,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产品质量等各个环节着手,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窝点,对查处的非法产品要追查产品来源,查清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宣传作用,有效借助社会力量开展打非工作。通过在社会上聘请“打非”通讯员、建立非法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制度等形式,多渠道、多途径搜集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有关信息,提高打非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全面深化隐患治理,严格安全生产条件
各地要针对当前的特殊季节,立即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再检查,坚决杜绝生产经营企业带“隐患”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一是立即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是否针对生产旺季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存在“四超一改”现象,是否存在危险工序交叉作业,工房定牌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防火、防静电、防雷设施和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八种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及时督促其限期落实整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要对其实施停产整改,直至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重点检查仓库安全条件是否能满足批发经营规模要求,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超量存放,是否违规将A级产品存放在C级仓库,是否存在违规经营非法产品,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和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量存放,经营场所安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对存放量达到50箱以上的零售经营单位是否进行安全评价等。对存在违规经营和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情况,要督促其及时整改,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单位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四、严格零售经营监管,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
一是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规定,合理规划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的布点工作,既要避免形成市场真空,同时也要防止由于布点密集而导致烟花爆竹集散市场的形成。二是要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产品的流向登记管理工作,认真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产品流向管理,形成“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单位——消费者”的合法流向途径,使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之间形成产品合法供应链,杜绝二级批发的出现,在源头上阻止非法产品流入市场。三是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好烟花爆竹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管理制度、合同备案制度,充分发挥烟花爆竹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管理制度在防止非法产品流入市场、杜绝私藏现象、方便群众辨识和拒绝私制私藏烟花爆竹产品的作用,从管理制度上杜绝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