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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务院安委办第5号隐患整改指令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1-25 00:00 来源: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入冬以来,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形势严峻,发生了两起危险化学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日前,国务院安委办就武义县博阳公司“1·15”事故给我省发出《隐患整改指令》(第5号),指出武义县博阳公司“1·15”事故的发生,说明我省一些化工企业未汲取浙江菱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1·28” 爆燃事故的教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漏洞,并对我省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为落实国务院安委办隐患整改指令要求,坚决遏制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接连发生的势头,确保我省“春节”期间和全国 “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促进我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好转,特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金华市安委办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分析“1·15”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事故原因未查清、责任人的责任未追究,安全隐患未全面整改并通过验收,该公司不得重建恢复生产。同时要求各地安委办:
  (一)认真排摸武义县博阳公司同类产品工艺的化工企业(产品工艺情况见浙安委办[2008]4号浙江武义博阳公司“1·15”事故情况紧急通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这类化工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整改。
  (二)民政福利企业和残疾人员不适宜从事高危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各地要认真排摸民政福利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状况,已经从事的,要视情制订限期退出计划。
  (三)省外化工设计等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若其分支机构未独立取得国家相关资质,且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设计等安全技术报告的,一律不予以认可;已经出具相关报告的,各地要重新对设计等安全技术报告进行审查。
  二、湖州市安委办要督促浙江菱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整改。“11·28” 爆燃事故未结案,安全隐患未全面消除并通过验收,该公司不得恢复生产。其他相关市安委办要按照省安监局菱化“11·28” 爆燃事故现场会的要求,对草甘膦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督促检查,对这些企业今后发生类似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理。
各地安委办要对“2007行动”安全隐患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未到位的化工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整改,甚至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三、各地要加强冬季和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监管的力度。当前,我省已进入隆冬季节,天气寒冷、空气干燥,通风不畅,有毒有害气体容易集聚、易产生静电,火灾、中毒和爆炸等事故风险增大,且春节临近,岗位作业人员思想波动较大,易产生生产巡检不到位和“三违”等问题。各地安委办要加强监管力度,尤其要对外来员工较多的,涉及硝化、氯化、氟化、磺化、加氢、重氮化、过氧化以及聚合、裂解等且在高温高压、放热或深冷等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反应工艺的化工企业加强检查力度,对已经出现现场管理松懈,发现作业人员“三违”情况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改。
  四、加强对化工有限空间、装置检修、装置停产后重新开车等高危作业活动的监管。要督促指导相关化工企业按照《浙江省化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试行)》、《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浙江省化工装置检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技术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企业作业活动的实际,编制周全的作业方案,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作业活动的安全。
  五、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合“2007行动”安全隐患排查,督促企业编制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员工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识灾、防灾和救灾能力,减少事故状态下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请各市及有关省部属企业要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孙华山副局长在1月22日全国防范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专题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讲话稿见国家总局网站),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今年我省开展的“隐患排查整治年”活动,认真研究部署本地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请各市安委办迅速将本通知转发到各县(市、区)和有关企业,并于2008年2月20日前将工作落实情况上报省安委办。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