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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3-21 00:00
来源: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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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公布实施,是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体系,加快形成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的重要环节,对于进一步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领会精神,系统掌握新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从执法需要出发,本着量化处罚、细化程序、强化执法,增强可操作性的原则,对原《办法》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订。特别是对行政处罚的程序、适用和执行方面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不需要进一步量化、细化的条文,进行了删简;对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的处罚规定,作出了衔接性规定。《办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适用原则;统一了暂扣有关许可证、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允许行政处罚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实施;完善了与行政处罚相关的一些程序;增加了听证中止和终止的规定;规范了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包括罚款幅度分档、部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高罚款的额度、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处罚但又常见的违法行为增设了罚款的处罚;明确了安全生产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等等。这些新精神、新内容要深入学习掌握,正确运用,全面贯彻实施。
二、 加强组织学习培训,全面贯彻实施《办法》
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学习掌握,直接关系到《办法》的贯彻实施效果。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执行《办法》,切实提高安全生产依法行政水平,确保《办法》得到准确有效的贯彻实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的工作实际,制定对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工作计划。要集中安排一定时间,召开学习会、研讨会等形式,弄懂、学通《办法》。同时,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安全监管人员培训,使他们学习掌握《办法》,准确运用《办法》。近期,省安全监管局将组织各市安全监管局法规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对《办法》进行学习培训。通过学习培训,确保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全面掌握、准确理解、正确运用《办法》的各项规定,从而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有效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
(一)关于执法文书的统一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安全监管局先后下发了《浙安监管法规[2005]92号》、《浙安监管法规[2006]105号》和《浙安监管法规[2007]84号》文件,对全省执法文书使用作出了统一规定。从目前各地使用情况来看,是切实可行的。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关于有关资质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办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并明确“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为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对涉及相关资质的处罚,要依照其规定,提请发证机关作出决定。
(三)关于执法备案工作。做好执法备案工作,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手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修订的《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及时做好备案报送工作。执法备案工作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送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行政处罚审批表(复印件)。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维护法制统一,确保依法行政。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