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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危险物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08-04-30 00:00
来源: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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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危险物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应急〔2008〕9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和我省“隐患治理年”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危险物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社会稳定,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省部属企业,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紧急行动,严密部署,根据当地实际,按照《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要求,抓紧在五一节前后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和矿山、采掘施工从业单位安全检查,重点是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和火工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对照国家局、省局有关要求,进行认真检查、深化、落实、整改,及时消除隐患,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和火工品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完善应急预案,确保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
(一)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和火工品生产、储存单位应严格进行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挂牌管理,对重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和重点部位实行重点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检测;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三违”行为;加大安全投入,增强安全保障基础设施和装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及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和火工品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证》中注明的品种范围经营,并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对氰化物、砷化物类剧毒化学品严格实行“双门双锁、双人登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押运”等“五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化学品流向登记制度,详细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及用途等,并明确流向登记责任人,每天核对化学品的销售情况。
(三)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和火工品运输,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船舶、承载罐体和配载容器应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并严格执行有关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运输车、船必须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运输车辆应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PS和行驶记录仪等)以及标志灯、标志牌等;运输车、船必须载明所承运的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
(四)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和火工品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关的危险物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执行到位;严格执行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并对库存化学品进行定期检查。对氰化物、砷化物类剧毒化学品和火工品严格实行“五双”管理制度和使用登记制度,明确使用登记责任人,专人负责和火工品的领用登记,并详细记录领用时间、领用数量等,建档备查;对剩余或备用的危险物品,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用仓库储存,严加保管,确保使用安全。
(五)输油、输气和加油(气)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输油输气管道和加油(气)站(点)的安全监管和巡护检查,并积极商请输油、输气管路沿线当地政府发动群众开展群护,防止管道泄漏或遭受破坏。推广新技术的应用,对安全间距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加油站(点)的储油罐应采用阻隔防爆技术,增强安全可靠性。
(六)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期间,不得新增黑火药等爆炸药物的储量,对库存的黑火药等爆炸药物应从严管理,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被盗事件。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期间,不得新增烟花爆竹储量,对库存的烟花爆竹应从严管理,并按规定及时报请销毁过期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烟花爆竹品。
三、加强安全许可管理。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可视情适度减少安全许可审批,严格采用“停、管、限”的方式,凡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坚决予以关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行政、严格实行安全许可的同时,要积极主动会同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加大对不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和火工品活动的打击力度,从严惩处不法、违法行为人,制止不法、违法活动。
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在5月20日前,请各市局将安全生产领域危险物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管、检查情况汇总,以书面形式和电子邮件及时报送我局。在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期间,各市安全监管局在每月上旬将上个月的工作情况汇总报送我局危化处,并发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csqnb@163.com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