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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委办落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

发布日期:2010-04-14 00:00 来源: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减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近日,浙江省安委会办公室发文要求省级有关部门和企业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
    一是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建设、交通、水利和电力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责任,督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重要节点控制和关键施工环节的管理,努力减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加强安全监督和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二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员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认真抓好施工组织设计中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做好现场管理。同时,要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及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持证上岗规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三是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强建筑市场管理。 建设部门要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要求,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条件和审查程序,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和发放工作,通过严格监管,来增强施工企业安全意识和提高安全施工能力。建设、交通、水利和电力等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严格禁止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参加投标和工程建设;对管理混乱、事故频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要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开工许可管理,做好建设项目审批许可后的动态监管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