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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警示标志设置作出规定
发布日期:2012-08-31 00:00
来源: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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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提醒、警示现场作业人员认清危险,避免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浙江省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面部署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警示标志设置工作。
要求警示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位置,密闭设备应在设备上设置警示标志,地上有限空间应在入口1m范围内竖立专用标志牌,地下有限空间应在现场周围设置护栏和安全告知牌。安全告知牌内容包括警示标志、作业现场危险性、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危险有害因素浓度要求、应急电话等。
有限空间警示标志由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进行设置,警示标志牌应具有良好的昼夜视认性能以及防腐、防潮性能,保证其具有5年以上使用寿命。
生产经营单位警示标志设立、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也将列入各级安全监管人员日常检查内容,如发现有变形、破损、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标志将要求及时修整或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