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947/2009-1539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09-01-23
文号
浙安监管矿〔2009〕11号
文件登记号
ZJSP34—2009—0001
体裁分类
批复
有效性
废止

(废止)关于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置问题的批复(浙安监管矿〔2009〕11号)

发布日期:2013-03-14 00:00 来源:原浙江省安监局 浏览次数: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何处置的请示》(温安监管〔2008〕216号)收悉。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非煤矿山企业、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置证照无效,或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以后,应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扣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扣证6个月后,企业仍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如属前置证照无效,报省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如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报省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