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947/2009-15399 |
主题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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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09-01-23 |
文号 |
浙安监管矿〔2009〕11号 |
文件登记号 |
ZJSP34—2009—0001 |
体裁分类 |
批复 |
有效性 |
废止 |
(废止)关于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置问题的批复(浙安监管矿〔2009〕11号)
发布日期:2013-03-14 00:00
来源:原浙江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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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何处置的请示》(温安监管〔2008〕216号)收悉。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非煤矿山企业、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置证照无效,或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以后,应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扣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扣证6个月后,企业仍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如属前置证照无效,报省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如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报省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