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947/2009-15408 |
主题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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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09-07-14 |
文号 |
浙安监管危化〔2009〕125号 |
文件登记号 |
ZJSP34—2009—0010 |
体裁分类 |
批复 |
有效性 |
废止 |
(废止)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批复(浙安监管危化〔2009〕125号)
发布日期:2013-03-14 00:00
来源:原浙江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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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请示》(金安监管〔2009〕62号)已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浙安监管危化〔2006〕156号)第十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经营、储存条件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二、你局请示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选址要求、安全设施、平面布置等内容,我局已在《关于对油漆经营店行政许可中安全条件认定问题的批复》(浙安监管危化〔2007〕227号)作了相关解释、答复,请按要求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