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947/2010-1542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0-08-05
文号
浙安监管矿〔2010〕164号
文件登记号
ZJSP34—2010—0007
体裁分类
通知
有效性
废止

(废止)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10〕164号)

发布日期:2013-03-14 00:00 来源:原浙江省安监局 浏览次数: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于矿山开拓系统、采矿方法比较复杂,或所采用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比较新颖,其可行性或有效性需要通过试生产进行验证的矿山,经批准同意后可以进行试生产;申请试生产的矿山必须是地下矿山和大型露天矿山,大型露天矿山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208 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参照该标准,我省年开采量≥100万吨的建筑用石料(非型材)矿可以认定为大型露天矿山;由于中小型露天矿山开拓系统、采矿方法比较简单,不得给予试生产期。

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矿山,在建设工程完工后或即将完工时,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安监部门同意,报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准机关备案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三、企业申请试生产时,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及当地安监部门同意意见;

2、设计单位编制的试生产工作方案,设计单位出具的试生产理由;

3、安全评价单位出具的企业试生产能力评估;

4、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在矿山建设项目建设期或试生产期结束后,应依法申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