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947/2010-15424 |
主题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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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0-09-21 |
文号 |
浙安监管矿〔2010〕195号 |
文件登记号 |
ZJSP34—2010—0010 |
体裁分类 |
批复 |
有效性 |
废止 |
(废止)关于矿山建设期延期问题的批复(浙安监管矿〔2010〕195号)
发布日期:2013-03-14 00:00
来源:原浙江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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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缙云县兴华萤石矿山公司庙下萤石矿基建期延期问题的请示》(丽安监管〔2010〕56号)收悉。经研究,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审批。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在对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时,除审查矿山安全设施设计与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等的符合性外,还应根据设计要求,明确矿山建设期。因此,确定矿山建设期也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的重要内容,而非独立的审批项目。
二、加强矿山建设项目建设期的管理,是相关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帮助矿山建设单位完善安全设施,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也有利于公安机关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三、你局对缙云县兴华萤石矿山公司庙下萤石矿基建期延期问题,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10号)第四条和《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浙安监管矿〔2008〕173号)第二十四条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