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947/2011-1543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1-01-18
文号
浙安监管矿〔2011〕13号
文件登记号
ZJSP34—2011—0002
体裁分类
通知
有效性
废止

(废止)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11〕13号)

发布日期:2013-04-17 00:00 来源:原浙江省安监局 浏览次数: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地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国家总局35号令),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21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落实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从事钻探工程和坑探工程的地质勘探单位要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总局20号令)的要求,取得地质勘探类安全生产许可证。地质勘探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总局35号令,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大安全投入,加强野外作业管理,积极建设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备案。

二、加强对地质勘探工程的管理。探矿权人必须把外包地质勘探工程项目承包给具有地质勘探类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其中坑探工程项目必须发包给具有地质勘探类或矿山采掘施工类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发包方和施工方必须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要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备案表见附件),主动接受其监督检查。坑探工程项目的《坑探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或《坑探工程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要报探矿工程项目批准、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其中省级批准、核准、备案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勘探费用在500万元以上的,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地质勘探费用不足500万元的,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通过审查的,不得开工。

三、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总局35号令的规定,定期检查所属地质勘探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地质勘探工程项目和队伍的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国家总局35号令和本文件的要求传达到所辖的地质勘探单位;要按照《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做好坑探工程项目安全专篇的审查工作,完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属地备案制度,掌握辖区内地质勘探工程项目和施工队伍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将坑探工程项目安全专篇审查情况抄告国土资源和公安等部门。

附件:浙江省地质勘探工程项目情况备案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浙江省地质勘探工程项目情况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