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947/2011-1544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1-12-02
文号
浙安监管矿〔2011〕231号
文件登记号
ZJSP34—2011—0014
体裁分类
通知
有效性
废止

(废止)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11〕231号)

发布日期:2013-04-18 00:00 来源:原浙江省安监局 浏览次数: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日,针对全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多发的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7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督促有关企业进一步加强地下矿山安全技术管理,防止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所有地下矿山必须按照有关要求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日常的安全技术工作;要根据井下采掘作业面的变化,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完善通风设施,绘制通风系统图,确保井下通风符合要求;要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仪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的井下测风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工作,并建立相关记录台帐。

二、要督促企业结合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一人一只随身携带,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自救器。

三、地下矿山要对全体职工进行通风知识、中毒窒息事故救援能力培训,提高职工相应的风险识别与应急处置能力。企业没有能力组织此类培训的,有关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帮助企业开展培训。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