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947/2011-1544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1-12-08
文号
浙安监管培〔2011〕237号
文件登记号
ZJSP34—2011—0015
体裁分类
通知
有效性
废止

(废止)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培训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安监管培〔2011〕237号)

发布日期:2013-04-18 00:00 来源:原浙江省安监局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不断提升我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培训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9〕2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培训考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矿、非煤矿山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可申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可申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经初始注册的,视同已接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经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视同已接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再培训考核合格。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经所在单位审核,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按照各单位行政管理权限分别向省、市或县(市、区)安监局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安全培训合格证)。

四、申请安全资格证(安全培训合格证)应递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管员)安全资格证申请表》(见附件1)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管员)安全培训合格证申请表》(见附件2)(省安监局门户网站主页“表格下载”栏目可以下载),并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二)提供被所在单位聘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张。

(三)安全资格证(安全培训合格证)延期复审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证和已延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考核发证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相关材料,查验申请人提供的证书原件,并在申请表中“考核部门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并盖章。

对符合条件人员,证书工本费,请参照各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办理。

五、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安全培训合格证)等相关工作,确保发证工作有序进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安监局人事培训处反映。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