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947/2012-15453 |
主题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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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2-09-29 |
文号 |
浙安监管危化〔2012〕139号 |
文件登记号 |
ZJSP34—2012—0009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有效性 |
废止 |
(废止)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2〕139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
《办法》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配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而出台的重要规章之一,是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对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性和贯彻的迫切性,及时对辖区内安全监管人员和相关企业人员组织宣贯培训,把握重点,掌握要点,切实增强相关人员对《办法》的理解,为《办法》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二、依法调整的有关事项
(一)经营许可职责。考虑到高速公路均由省级以上相关部门立项、审批,且其土地征用、建设、管理等方面均存在特殊性,参照兄弟省市的相关做法,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和中央在浙公司总部的经营许可证继续由省局核发。自文件下发之日起,除上述以外的所有经营许可工作由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为保持许可工作的衔接性和有序性,之前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二)经营许可的范围。除《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之外,所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均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开展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在港区内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除外)业务的;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贸易(包括批发、零售)经营的;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并不以自身名义进行销售的等等。
(三)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调整。省局之前所发规范性文件与《办法》有冲突的,一律《办法》为准。《办法》未作调整或明确规定的,为保持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延续性和连贯性,暂按现相关规定执行,如:《浙江省剧毒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规定》(浙安监管危化[2008]46号)等规范性文件。
(四)许可证及相关文书。在国家未制定有关许可证及申请、审查文书之前,各地仍可沿用原有格式。若因审查部门或内容发生变更,可对原有文书做略微的修改或就变更事项进行单独说明。
三、加强《办法》实施后的调研工作
《办法》与之前执行的原国家经贸委令36号相比,作了较大的调整,如对带储存设施经营的企业要求配备具备一定学历、职称或任职资格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除带储存设施以外的经营企业不要求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对违法经营企业加大了处罚力度等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办法》的调整内容,有针对性的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特别是要针对实施许可范围以及审批权限的调整等情况,全面梳理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摸清新《办法》实施后由市、县两级发证的企业名单。要主动加强服务,尽早告知换证企业相关事项,指导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评价机构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新《办法》顺利实施。各地在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报告省局,我局将进一步调研,尽快制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