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947/2013-1641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成文日期
2013-07-17
体裁分类
规范
文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1号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废止)

发布日期:2013-07-29 00:00 来源: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

根据2017年3月6日公布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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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已经2013年7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3年7月17日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确保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备。

三、必须确保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满足生产安全需要。

四、必须落实领导值班和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

五、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和危险工序持证上岗。

六、严禁转包分包、委托加工和违规使用氯酸钾。

七、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

八、严禁高温、雷雨天气生产作业。

九、严禁违规检维修作业和边施工边生产。

十、严禁串岗和无关人员进入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