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947/2013-15465 |
主题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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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3-01-18 |
文号 |
浙安监管危化〔2013〕4号 |
文件登记号 |
ZJSP34-2013-0005 |
体裁分类 |
批复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关于自用气体制备装置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安监管危化〔2013〕4号)
发布日期:2013-09-26 00:00
来源:原浙江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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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自用气体制备装置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丽安监管〔2013〕1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含有配套或者附属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函》(安监总厅函字〔2005〕206号),含有自用气体制备装置的企业应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范畴。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涉及自用气体制备装置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
请你局督促企业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并做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的指导服务工作。
此复。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月18日
抄送: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