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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正式发布
发布日期:2014-04-08 00:00
来源: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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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安委会制定了《浙江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正式予以印发。
这次出台的《浙江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重点加强并规范我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对列入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的范围进行了重点细化:(一)一次造成群死群伤险些酿成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较大恶性事故(较大恶性事故的定义及范围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下达各市政府201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标的通知》(浙安委〔2014〕3号)附件5的规定执行);(二)工矿商贸、火灾、农机、道路交通、渔业船舶、水上交通等领域中发生的一次造成7人及以上死亡的较大事故;(三)未在法定时限完成事故调查的事故;(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行政复议被撤回的或行政诉讼败诉的事故;(五)社会举报并经查实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查处的瞒报或谎报事故;(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较大事故。同时,《浙江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还对较大事故挂牌督办事项从公布至办结的整个工作流程进行了细化明确,并规定对较大事故挂牌督办的信息在省级主流媒体或省政府网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