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某化纤有限公司"2.13"中毒事故
发布日期:2017-03-23 00:00 来源:综合处 浏览次数:

事故概况:
    2015年2月13日18时40分左右,慈溪市某化纤有限公司在组织外雇人员清理厂区内污水池时发生一起2死1伤中毒事故。
    (1)2015年2月13日中午12时左右,王某叫了陈某一起来到化纤公司开始清理污水池。污水池清理过程中,该化纤公司委派公司污水池管理工徐某负责现场监管。
    (2)王某和陈某两人在清理完厂区南面1个敞开式污水池后,开始把设备转移到事发池清理该池污水。
    (3)16时左右,污水抽完后,王某一人爬至池底下,准备用高压水枪冲洗污水池,没过一会,王某就失去了知觉。在污水池上面看管抽水泵等设备的陈某立即爬下去施救,不久也昏到在池底下。徐某见状后,立即向徐某作了汇报,并随即也爬到池下施救。
    (4)徐某接报后,立即拨打了110、120和119,同时,打电话给公司员工励某等人一起去事故现场。员工们赶到现场后,徐某自己从池底爬了出来,而王某和陈某两人被随后赶到的消防人员先后救出。三人被急送医院抢救,陈某和徐某经抢救无效分别于当日和2月26日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王某在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条件和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污水池内作业,导致中毒。
    2、陈某救人心切,施救不当,也被污水池内的有毒气体熏倒而中毒,导致事故扩大。
    3、徐某虽经安全教育培训,但在作业过程中,未能正确使用安全知识;事发时,救人心切,施救不当,也被污水池内的有毒气体熏倒而中毒,导致事故扩大。
    (二)间接原因:
    1、该化纤公司未配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装备,对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
    2、该化纤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松根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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