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工程有限公司"11.14"窒息事故
发布日期:2017-03-23 00:00 来源:综合处 浏览次数:

事故概况:
    2013年11月14日12时30分,区安监局接到市安监局通报,杭州市某燃气公司西部应急气源站外发生一起窒息事故。
    (1)2013年11月14日7时40分左右,某工程公司民工郭某、李某、张1、张2、周某、彭某等6人到西部LNG应急气源站外2处阀门井进行管道通气抽盲板施工,其中郭某带领李某、张1在事发阀门井施工,周某负责带领其余2名民工在另一处阀门井施工。
    (2)8时10分左右,该燃气集团安全管理员赵某、现场监理员胡某在现场告知郭某接到指令,再开始抽盲板施工,随后赵、胡离开了事发现场。
    (3)此时施工管道正处于放散卸压状态,管道内试验所用的压缩空气尚未卸压至常压。郭某未接到抽盲板指令,即指挥没有佩戴防毒面具的民工李某、张某下井作业。李、张下井作业时,直接将管道阀门部分螺栓松开,管道内天然气泄漏后导致李、张2名民工在井下昏厥。
    (4)8时20分左右,郭某发现后,与赶到现场的胡某、赵某及燃气集团员工沈某、王某、钟某等人开展救援。救援人员将张某、李某、周某(周在救援时因上半身探入井内而昏厥)、郭某(郭在救援时,跌入了井内昏厥)救出。
    (5)120赶到后将周某、张某送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将郭、李送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救治,当日10时30分左右郭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周、张两人于11月17日出院,李某于11月26日出院。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郭某现场作业指挥不当,违反《通气抽盲板方案》,在未接到施工指令,未对现场阀门井进行通风换气并检测井下含氧量的情况下,违章指挥未佩戴防毒面具的民工李某、张某下井作业。李某、张某下井后,在未接到燃气集团及监理人员的指令,管道尚处于放散卸压状态的情况下,直接将部分阀门螺栓松开,造成天然气泄漏。天然气泄漏后无法及时通风稀释,导致李、张2名民工在井下昏厥,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群力市政施工时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落实。施工时未安排监护人员监督执行《通气抽盲板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督促民工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认真履行作业场所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情况的告知义务。造成民工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在操作过程中违规操作,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案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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