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某矿业有限公司“6.13”中毒窒息事故
发布日期:2017-03-23 00:00 来源:综合处 浏览次数:

事故概况:
    2013年6月13日8时30分许,松阳县某矿业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两名出渣工在斜井上部平巷出渣作业时中毒窒息,造成一死一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1)2013年6月11日21时许,斜井上部平巷爆破(为平巷掘进第二炮)。6月12日(端午节),项目停工。6月13日7时许,杨某、金某到达坑探工程探矿平硐口。约8时许,按照预定工作任务安排(斜井上部平巷出渣),二人进硐开始工作,当时坑探施工现场无其他人。进硐时,金某开启了空压机,但未开启局扇风机。二人到达T字形平硐右侧末端斜井底后,杨某先上爬,金某随后,未开风钻风管开关。二人爬到斜井上部平巷出渣工作面约几分钟后昏迷,其时时间约为8时30分许。
    (2)6月13日11时30分许,吴某、洪某(风钻工)进硐准备作业,吴某爬上斜井,发现金某躺在离斜井上部约2米的斜坡处,衣袖挂在一条固定用螺纹钢上,已昏迷,吴某立即采取急救措施,约一会,金某已有反应。吴某即继续上爬,发现杨某躺在斜井上部平巷出渣位置,吴某也立即采取急救措施,约一会,杨某也有反应。吴某在对两人采取急救措施后爬下斜井叫洪某出平硐报告并组织人员施救,随后吴某又爬上斜井。
    (3)12时39分,金某将事故报告该矿业有限公司的林某。林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医生赶到事故现场后,确认杨某已死亡,在采取现场抢救措施后将金某送县人民医院继续抢救。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杨某、金某忽视安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冒险进入通风不良的作业面作业。
    2、事发独头斜井未设局扇通风,导致有毒有害气体集聚。
    (二)间接原因
    1、该矿业公司非法将坑探爆破施工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采掘施工资质,非法组织坑探施工;违反有关坑探平硐设计要求,擅自变更设计,违规组织掘进斜井;安全投入不足,违反《地质勘探安全规程》规定,未完善坑探施工通风设施,未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2、该矿业公司未有效组织落实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未制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规范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致使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导致本起事故发生。
    3、该矿业公司坑探具体施工管理负责人金某。端午节停工后复工前未组织安全检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致使杨某、金某在没有管理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的情况下进入井巷作业;未有效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致使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有效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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