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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82947/2020-17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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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8-01-12 00:00
来源:危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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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79号修正)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提交的年产5万吨有机胺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部分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文件、资料组织审查。结合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专家组意见及其落实情况,同意通过你单位年产5万吨有机胺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部分安全条件审查。请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作项目设计,设计中认真研究并采纳本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条件审查专家组意见》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
本意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的,本意见书自动失效。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