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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2018-05-04 00:00
来源: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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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科学规范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等规定,编制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由省安监局全年实施。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围绕消除安全隐患、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目标,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坚持依法检查和规范执法,着力提升安全生产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工作目标。遵循“分级属地、统筹兼顾、上下衔接、突出重点、提高效能”原则,强化省安监局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协调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综合监管、事故调查处理、投诉举报调查核实、行业领域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以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非计划性执法工作和计划性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编制办法的要求,科学合理安排省安监局年度监督检查的范围和数量,确保对省级重点检查单位实现全覆盖。对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双随机”办法,按一定比例抽取列入年度一般检查单位。通过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进一步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实现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下降15%以上,亿元地区生产总值单位生产经营死亡率下降20%以上。
(三)主要任务。
1.建立全省统一的监督检查单位库。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文件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确定的范围为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的重点检查单位库和一般检查单位库,省安监局抽取72家重点检查单位形成省级重点检查单位库并实现检查全覆盖。
2.建立监督检查计划的相互衔接机制。上下级安监部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要相互征求意见,既要避免重复检查,又要消除重点检查对象盲区。已纳入省安监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属地安监部门按照分级原则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3.实施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坚持查安全生产必须查职业健康,将职业健康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必查内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工作机制。推行以“三标融合”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4.建立“全员执法检查、移交办案”制度。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发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全员纳入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参加执法检查;省安监局检查发现检查对象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移交属地安监部门跟踪督促落实隐患整改以及立案查处违法行为。
5.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检查工作完成后24小时内,将有关检查情况录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综合统计直报系统;“双随机”抽查要统一使用浙江省“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开展相关工作;立案查处等行政处罚过程信息要录入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系统,已有相关系统的,按照要求实现信息共享归集,避免重复录入。
6.持续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检查的程序、方式、内容、记录和执法文书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有关规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用语规范等适用《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手册》。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按照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文件要求,总法定工作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乘积。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省级安监部门原则上不得低于在册行政执法人数的60%。目前,省安监局在编行政执法人员共56人,其中46人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拟将34人(56人×60%≈34人)纳入计算数。2018年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为250天(全年总天数365天-法定公休日104天-法定节假日11天=250天)。因此,2018年总法定工作日为8500天(34人×250天=8500天)。
(二)其他执法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包括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实施行政许可;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
据统计,省安监局前3年其他执法工作日分别5802天、5903天和5962天,按照前3年平均数测算2018年其他执法工作日为5889天。
(三)非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包括下列工作和事项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机关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参加党群活动;病假、事假;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据统计,省安监局前3年非执法工作日分别为2350天、2180天和2226天,按照前3年平均数测算2018年非执法工作日为2252天。
(四)监督检查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日,其数额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2018年监督检查工作日为359天(总法定工作日8500天-其他执法工作日5889天-非执法工作日2252天=359天)。
三、监督检查单位
综合考虑省安监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能力,检查单位的分布、规模,执法车辆、技术装备配备情况以及监督检查工作日等因素,按每次两名执法人员、每家次检查平均耗时1.5天(包括路途时间)测算,2018年度可安排监督检查单位120家,按照重点检查比例不少于60%的要求,计划安排重点检查单位72家,一般检查单位48家。另外,在其他执法工作日中,计划安排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一般检查单位10家。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根据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文件要求,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存在高危粉尘、高毒作业、放射性作业以及其他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
(7)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发现存在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严重超标的生产经营单位。
6.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7.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列入省安监局2018年度重点检查单位的72家生产经营单位涵盖金属非金属矿山、医药化工、工矿等行业领域,占年度监督检查单位总数的60%,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21家、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企业32家、冶金等工矿企业15家、职业健康重点企业4家。名单见附件。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年内按计划进行一次检查。
(三)一般检查单位范围。根据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文件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全年安排一般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48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40%。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12家、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企业12家、冶金等工矿企业14家、涉及职业健康企业10家。
在其他执法工作日中,随机抽查安全评价机构2家、安全检测检验机构2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2家、安全生产培训机构4家。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由牵头处室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检查。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保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是安监部门的法定职责,各相关处室应当按照依法治安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解决检查多、执法少和执法宽松软的问题。要充分做好计划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安排执法人员和执法车辆,妥善处理好其他执法和非执法工作事项,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二)细化方案,密切配合。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并履行报批程序。牵头处室要事先做好与属地安监部门的联系沟通工作,协调属地安监部门做好监督检查的配合检查。各牵头处室要按照“双随机”抽查和跨部门联合抽查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三)明确分工,依法公开。根据信息公开有关要求,政策法规处负责2018年度重点检查单位名单以及“执法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公开和日常维护工作;执法检查各牵头处室应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每次检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在“执法信息”栏目公布本次检查结果。移交属地市级或县级安监部门跟踪督促落实隐患整改以及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由被移交部门负责后续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
(四)及时总结,完善台帐。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规定做好执法文书的填写和整理归档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台帐,认真分析评估执法检查开展和计划完成情况,要将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通报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每季度要会同相关处室就相关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分析,提出解决方案,确保顺利完成工作目标。
附件:浙江省安监局2018年重点检查单位名单
附件:浙江省安监局2018年重点检查单位名单 | |||||
序号 | 检查时间 | 企业名称 | 行业类别 | 配合单位 | 备 注 |
1 | 第一季度 | 中核浙江衢州铀业有限公司 | 金属非金属矿山 | 衢州市安监局 | |
2 | 第一季度 | 浙江巨化化工矿业有限公司 | 金属非金属矿山 | 衢州市安监局 | |
3 | 第一季度 | 湖州新开元有限公司 | 金属非金属矿山 | 湖州市安监局 | |
4 | 第一季度 | 湖州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大煤山石矿 | 金属非金属矿山 | 湖州市安监局 | |
5 | 第一季度 | 浙江衢州氟新化工有限公司 | 危险化学品 | 衢州市安监局 | |
6 | 第一季度 | 浙江海川化学品有限公司 | 危险化学品 | 台州市安监局 | |
7 | 第一季度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基地) | 危险化学品 | 杭州市安监局 | |
8 | 第一季度 | 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危险化学品 | 嘉兴市安监局 | |
9 | 第一季度 |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五马洲厂区) | 危险化学品 | 杭州市安监局 | |
10 | 第一季度 | 浙江绍兴三锦石化有限公司 | 危险化学品 | 绍兴市安监局 | |
11 | 第一季度 | 浙江省桐庐县花炮厂 | 烟花爆竹 | 杭州市安监局 | |
12 | 第一季度 | 杭州幸福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 烟花爆竹 | 杭州市安监局 | |
13 | 第一季度 | 桐庐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 | 烟花爆竹 | 杭州市安监局 | |
14 | 第一季度 | 宁海县工业品有限公司 | 烟花爆竹 | 宁波市安监局 | |
15 | 第一季度 | 浙江东阳方圆日用工业品总公司 | 烟花爆竹 | 金华市安监局 | |
16 | 第一季度 | 乐天化学(嘉兴)有限公司 | 危险化学品 | 嘉兴市安监局 | |
17 | 第一季度 | 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 | 危险化学品 | 衢州市安监局 | |
18 | 第二季度 | 浙江省遂昌金矿有限公司(矿山) | 金属非金属矿山 | 丽水市安监局 | |
19 | 第二季度 | 浙江省遂昌金矿有限公司四号尾矿库 | 金属非金属矿山 | 丽水市安监局 | |
20 | 第二季度 | 临安三景萤石有限公司 | 金属非金属矿山 | 杭州市安监局 | |
21 | 第二季度 | 杭州建铜集团有限公司建德铜矿 | 金属非金属矿山 | 杭州市安监局 | |
22 | 第二季度 | 龙泉市砩矿有限责任公司 | 金属非金属矿山 | 丽水市安监局 | |
23 | 第二季度 | 遂昌县湖山莹石矿 | 金属非金属矿山 | 丽水市安监局 | |
24 | 第二季度 | 浙江省东阳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佐村萤石矿 | 金属非金属矿山 | 金华市安监局 | |
25 | 第二季度 | 浙江省东阳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忠信堂萤石矿 | 金属非金属矿山 | 金华市安监局 | |
26 | 第二季度 | 浙江省松阳金山矿业有限公司板桥铜矿 | 金属非金属矿山 | 丽水市安监局 | |
27 | 第二季度 | 绍兴漓铁矿业有限公司 | 金属非金属矿山 | 绍兴市安监局 | |
28 | 第二季度 | 浙江维泰橡胶有限公司 | 危险化学品 | 台州市安监局 | |
29 | 第二季度 | 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 | 危险化学品 | 绍兴市安监局 | |
30 | 第二季度 | 中海石油舟山石化有限公司 | 危险化学品 | 舟山市安监局 | |
31 | 第二季度 | 帝人聚碳酸酯有限公司 | 危险化学品 | 嘉兴市安监局 | |
32 | 第二季度 |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 危险化学品 | 金华市安监局 | |
33 | 第二季度 |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危险化学品 | 杭州市安监局 | |
34 | 第二季度 | 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 工商贸其他 | 杭州市安监局 | |
35 | 第二季度 | 绍兴汇同蓄电池有限公司 | 工商贸其他 | 绍兴市安监局 | |
36 | 第二季度 | 浙江海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 工商贸其他 | 嘉兴市安监局 | |
37 | 第二季度 | 德清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 | 工商贸其他 | 湖州市安监局 | |
38 | 第二季度 | 富鼎电子科技(嘉善)有限公司 | 工商贸其他 | 嘉兴市安监局 | |
39 | 第二季度 | 绍兴市滨海新城浙江世宏实业有限公司 | 工商贸其他 | 绍兴市安监局 | |
40 | 第二季度 | 湖州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工商贸其他 | 湖州市安监局 | |
41 | 第三季度 | 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泉铅锌矿 | 金属非金属矿山 | 丽水市安监局 | |
42 | 第三季度 | 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头尾矿库 | 金属非金属矿山 | 丽水市安监局 | |
43 | 第三季度 | 浙江遂昌正中莹石精选有限公司-浙江省遂昌县云峰镇处坞萤石矿 | 金属非金属矿山 | 丽水市安监局 | |
44 | 第三季度 | 绍兴漓铁矿业有限公司 | 金属非金属矿山 | 绍兴市安监局 | |
45 | 第三季度 | 仙居县杰萤矿业有限公司 | 金属非金属矿山 | 台州市安监局 | |
46 | 第三季度 | 江山市华莹实业有限公司江山市塘源口莹石矿 | 金属非金属矿山 | 衢州市安监局 | |
47 | 第三季度 | 浙江中硝康鹏化学有限公司 | 危险化学品 | 衢州市安监局 | |
48 | 第三季度 | 万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 | 危险化学品 | 宁波市安监局 | |
49 | 第三季度 | 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 | 危险化学品 | 宁波市安监局 | |
50 | 第三季度 | 浙江卫星能源有限公司 | 危险化学品 | 嘉兴市安监局 | |
51 | 第三季度 | 上虞市盛达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 危险化学品 | 绍兴市安监局 | |
52 | 第三季度 | 浙江巨化凯蓝新材料有限公司 | 危险化学品 | 衢州市安监局 | |
53 | 第三季度 | 中嘉华宸能源有限公司 | 危险化学品 | 嘉兴市安监局 | |
54 | 第三季度 | 温州市特广铸造有限公司 | 工商贸其他 | 温州市安监局 | |
55 | 第三季度 | 浙江宏伟钢业有限公司 | 工商贸其他 | 温州市安监局 | |
56 | 第三季度 | 浙江丰业集团有限公司 | 工商贸其他 | 温州市安监局 | |
57 | 第三季度 | 浙江中达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 工商贸其他 | 嘉兴市安监局 | |
58 | 第三季度 | 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 | 工商贸其他 | 绍兴市安监局 | |
59 | 第三季度 | 衢州元立金属有限公司 | 工商贸其他 | 衢州市安监局 | |
60 | 第三季度 | 台州华迪实业有限公司 | 工商贸其他 | 台州市安监局 | |
61 | 第四季度 | 绍兴平铜(集团)有限公司绍兴铜都矿业有限公司 | 金属非金属矿山 | 绍兴市安监局 | |
62 | 第四季度 | 浙江漓铁集团有限公司兰亭尾矿库 | 金属非金属矿山 | 绍兴市安监局 | |
63 | 第四季度 | 浙江鸿基石化有限公司 | 危险化学品 | 嘉兴市安监局 | |
64 | 第四季度 | 万华化学(宁波)氯碱有限公司 | 危险化学品 | 宁波市安监局 | |
65 | 第四季度 | 杭州科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危险化学品 | 杭州市安监局 | |
66 | 第四季度 | 浙江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危险化学品 | 绍兴市安监局 | |
67 | 第四季度 |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危险化学品 | 嘉兴市安监局 | |
68 | 第四季度 | 浙江青山钢铁有限公司 | 工商贸其他 | 丽水市安监局 | |
69 | 第四季度 | 丽水华宏钢铁制品有限公司 | 工商贸其他 | 丽水市安监局 | |
70 | 第四季度 | 浙江冠富实业有限公司 | 工商贸其他 | 丽水市安监局 | |
71 | 第四季度 | 浙江华东特钢有限公司 | 工商贸其他 | 丽水市安监局 | |
72 | 第四季度 | 宁波钢铁有限公司 | 工商贸其他 | 宁波市安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