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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82947/2020-17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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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8-08-30 00:00
来源:危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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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79号修正)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提交的丙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二期(新建1套66万吨/年丙烷脱氢装置)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部分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文件、资料组织审查,并提出了审查意见。经你单位整改及审查专家组长确认,现同意通过你单位丙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二期(新建1套66万吨/年丙烷脱氢装置)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部分安全条件审查,并提出以下建议:
一、请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委托符合相应甲级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
二、设计中认真研究并采纳本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条件审查专家组意见》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
本意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的,本意见书自动失效。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