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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9-11-05 00:00 来源:危化处 浏览次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79号修正)规定,我厅对你单位提交的炼油老区乙烯原料适应性改造项目(400万吨/年加氢裂化装置、200万吨/年连续重整装置、15万吨/年硫磺回收联合装置)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部分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文件、资料组织审查,并提出了审查意见。经你单位整改和审查专家组长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确认,现同意通过你单位炼油老区乙烯原料适应性改造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部分安全条件审查,并提出以下建议:
        一、请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
        二、设计中认真研究并采纳本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条件审查专家组意见》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
        本意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的,本意见书自动失效。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