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创新非煤矿山管理办法 出台矿山停复产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9-04-28 00:00 来源: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
  矿山在停产停工期间,尤其是复产复工阶段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为了切实加强矿山停复产阶段安全生产工作,慈溪市应急管理局近期印发了《慈溪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安全工作的通知》,全省范围内创新出台了矿山停复产管理制度。
  一是明确矿山停产报告程序和安全管理要求。矿山有计划停产停工的,在停产停工3日前,书面报告慈溪市应急管理局;意外情况造成停产停工的,在停产停工后2小时内电话报告慈溪市应急管理局,3日内报送停产停工报告。文件规范了停产停工期间的安全管理要求,企业要在矿山明显位置设置停产停工公告牌,标明停产停工时间、停产停工安全管理负责人、监管部门举报电话(12350)等重要信息。进行安全隐患整改或设备维修的需标明相关内容。停产停工期间,要安排人员做好应急值守工作,严禁从事采掘、矿山建设等生产活动。需隐患整改、设备维修的,应报告矿山隐患整改、设备维修地点、内容,整改维修期限,并按报告内容组织整改维修,严禁从事超出整改、维修内容的其他矿山采掘、建设相关生产活动。
  二是规定复产复工程序和隐患整改要求。复产复工前,矿山企业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安排矿山主要负责人带队全面排查矿山各系统、各环节、各岗位,特别是生产边坡、运输道路、破碎系统,危险地段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矿山企业要针对查出的隐患,按照“五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的原则开展隐患治理工作,直到排查出来的全部隐患彻底治理完成。文件规定了对连续停产停工时间较长的矿山在复产复工前必须启动安全核查程序,连续停产停工15天以上(含15天)的矿山,隐患治理完毕,由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核查标准组织核查,核查合格后由矿山主要负责人签字恢复生产或建设,其中连续停产停工6个月以上(含6个月),矿山企业还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价单位编制现状评价报告。